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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45條 …程序筆錄,記載下列事項:一、勞動調解之處所及年、月、日。二、法官、勞動調解委員及書記官姓名。三、勞動調解事件。四、到場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理人、輔佐人、利害關係人及其他經通知到場之人姓名。五、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2.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46條 …,當事人所為重要聲明或陳述,及經曉諭而不為聲明或陳述之情形,法官得命記載於勞動調解程序筆錄。
  3.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48條 除別有規定外,法官及書記官應於勞動調解程序筆錄內簽名;法官因故不能簽名者,由勞動調解委員共同簽名;法官及勞動調解委員均不能簽名者,僅由書記官簽名;書記官不能簽名者,由法官或勞動調解委員簽名,並均應附記其事由。勞動調解程序…
  4.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49條 …兩造簽名者,亦屬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定之書面協議。前項情形,法官應於兩造簽名前,先向兩造曉諭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效力。
  5.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76條 勞動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法官宜隨時依訴訟進行程度鼓勵兩造合意移付調解。前項情形,得自法院聘任之勞動調解委員中,依個案需求酌選適當之人為調解委員先行調解,俟至相當程度,再報請法官共同行之。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得自轄區內地方法院聘…
  6.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81條 …工作內容,應以書狀提出於法院。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
  7. 司法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8. 司法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依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二條之規定。
  9. 司法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3條 本辦法年資之計算,依法官遷調改任辦法規定之標準計列。
  10. 司法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4條 法官最近五年曾受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懲處處分,或司法院院長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為職務監督處分者,不予遴任為庭長。
  11. 司法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5條 …遴任:一、曾任一審法院院長、庭長,或二審法院院長、庭長、實任法官,或三審法院庭長、法官,或由法官轉任之司法行政人員、特任人員或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人員。二、現任一審法院實任法官。經遴任為高…
  12. 司法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6條 …一、曾任一審法院院長,或二審法院院長、庭長,或三審法院庭長、法官,或由法官轉任之司法院副秘書長、各廳處長、法官學院院長、特任人員或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人員。二、現任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實任法官…
  13. 司法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7條 …一、曾任一審法院院長,或二審法院院長、庭長,或三審法院庭長、法官,或由法官轉任之司法院副秘書長、各廳處長、法官學院院長、特任人員或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人員,並具改任行政法院法官資格。二、現…
  14. 司法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8條 …一、曾任一審法院院長,或二審法院院長、庭長,或三審法院庭長、法官,或由法官轉任之司法院副秘書長、各廳處長、法官學院院長、特任人員或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人員,並具改任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資…
  15. 司法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9條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擇優遴任:一、曾任三審法院庭長,或由法官轉任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官學院院長、特任人員;現任二審法院院長。二、現任最高法院法官一年以上,並曾任三審法院法官合計五年以上;前款所列以外之曾任二審法院院長…
  16. 司法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10條 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具改任行政法院法官資格者,擇優遴任:一、曾任三審法院庭長,或由法官轉任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官學院院長、特任人員;現任二審法院院長。二、現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一年以上,並曾任三審法…
  17. 司法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11條 …七條第二款及第八條第二款、第三款所定遴任資格者,參酌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業期別,按其選定參加票選及推薦之事務類別分別造具名冊,逕送冊列人員所屬法院及直接上級審法院辦理票選,並送司法院指定之所在地律師公會辦理推薦。但…
  18. 司法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12條 …將符合第九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二款所定遴任資格者,參酌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業期別,按其選定參加票選之事務類別分別造具名冊,逕送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辦理票選。但冊列人員填具聲明書放棄參加票選者,不列入上開名冊。最高法…
  19. 司法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13條 調派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事務或實任研究法官,或調派司法院、法官學院或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理行政事項之法官,免經庭長票選及推薦程序,由司法院院長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名單,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20. 司法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條例 第1條 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依本條例之規定。
  21. 司法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稱軍法人員,為各級軍法官及其他執掌軍法裁判之人員。
  22. 司法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條例 第7條 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23. 司法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10條 …納款項收據編製成卷後交付書記官。四、書記官收案後,應即交承辦法官或司法事務官為准駁之裁定,並按督促程序辦理。
  24. 司法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條例第七條制定之。
  25. 司法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第2條 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條例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應審查成績者,依本規則行之。
  26. 司法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第3條 …聲請審查成績,應開具履歷,陳明擬取得轉任最高法院推事或其他司法官之資格,檢取最後連續制作之判詞三十份或其他與審判有關之著作或文稿,連同學歷經歷及登記合格之證明文件、證明書之印花稅費,暨最近二寸正面脫帽半身相片四張,呈由中…
  27. 司法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第4條 …法院推事之軍法人員成績,設軍法人員成績審查委員會。轉任其他司法官之軍法人員成績,由司法行政部設軍法人員成績審查委員會審查之。
  28. 司法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第7條 第五條第二款及前條第二款人員,以曾任司法官或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教授法律主要科目二年以上者為限。
  29. 司法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第9條 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條例第五條或第六條之軍法人員,經審查成績認為僅能勝任較低一級之司法官者,得改以同條例第四條或第五條之司法官予以及格。
  30. 司法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第12條 …證明書,一併函送給領。軍法人員擬轉任最高法院推事或其他簡任司法官聲請審查者,司法院及司法行政部應將審查結果互送備查。司法行政部對於軍法人員以簡任司法官審查合格者,并應開列員名,呈報行政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