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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本部
司法人事目
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2條
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2條
法規:
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依
法官
遷調改任辦法
第二條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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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條
第1條
本辦法依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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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本辦法年資之計算,依法官遷調改任辦法規定之標準計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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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3條
本辦法年資之計算,依法官遷調改任辦法規定之標準計列。
第4條
法官最近五年曾受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懲處處分,或司法院院長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為職務監督處分者,不予遴任為庭長。
第5條
一審法院庭長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擇優遴任:一、曾任一審法院院長、庭長,或二審法院院長、庭長、實任法官,或三審法院…
第6條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庭長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擇優遴任:一、曾任一審法院院長,或二審法院院長、庭長,或三審法院庭長、法…
第7條
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庭長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擇優遴任:一、曾任一審法院院長,或二審法院院長、庭長,或三審法…
第8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庭長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分別擇優遴任:一、曾任一審法院院長,或二審法院院長、庭長,或三審法院庭…
第9條
最高法院庭長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擇優遴任:一、曾任三審法院庭長,或由法官轉任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官學院院長、特任…
第10條
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具改任行政法院法官資格者,擇優遴任:一、曾任三審法院庭長,或由法官轉任之司法…
第11條
一、二審法院庭長之遴任,由司法院將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二款及第八條第二款、第三款所定遴任資格者…
第12條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庭長之遴任,應由司法院將符合第九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二款所定遴任資格者,參酌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
第13條
調派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事務或實任研究法官,或調派司法院、法官學院或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理行政事項之法官,免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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