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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院本部
司法人事目
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條例
第1條
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條例 第1條
法規:
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條例
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1條
軍法人員轉任司
法官
,依本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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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條例所稱軍法人員,為各級軍法官及其他執掌軍法裁判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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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條例所稱軍法人員,為各級軍法官及其他執掌軍法裁判之人員。
第3條
軍法人員曾在專科以上學校修習法律學科三年以上畢業,而任相當於委任職之軍法人員三年以上,經登記並審查成績合格者,具有轉任審…
第4條
軍法人員曾在專科以上學校修習法律學科三年以上畢業,而任相當於荐任職之軍法人員二年以上,經登記並審查成績合格者,具有轉任地…
第5條
軍法人員曾任推事或檢察官一年以上,並任相當於荐任職之軍法人員二年以上,經登記並審查成績合格者,具有轉任兼任地方法院院長之…
第6條
軍法人員曾任兼任地方法院院長之推事或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或高等法院推事或檢察官二年以上,並任相當於簡任職之軍法人員二年以上…
第7條
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第8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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