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10條 法規: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10條 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具改任行政法院法官資格者,擇優遴任:一、曾任三審法院庭長,或由法官轉任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官學院院長、特任人員;現任二審法院院長。二、現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一年以上,並曾任三審法院法官合計五年以上;前款所列以外之曾任二審法院院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