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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8條 …、影響上述簡明財務報表作一致性比較之重要事項如會計變動、公司合併或營業部門停業等及其發生對當年度財務報告之影響。三、最近五年度簽證會計師之姓名及其查核意見:(一)列示最近五年度簽證會計師之姓名及其查核意見,除無保留意見之…
  2. 行政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5條 …四、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及第二項之規定記載,如屬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發行新股案應併揭露獨立專家就換股比例合理性之意見。五、公司印鑑及負責人簽名或蓋章。六、其他必要記載事項。
  3. 行政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 第2條 信用合作社之合併,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4. 行政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稱消滅社,係指因合併而消滅之信用合作社;稱存續社,係指合併後存續之信用合作社;稱新設社,係指因合併而另立之信用合作社;稱合併各社,係指辦理合併之各該信用合作社。
  5. 行政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 第4條 辦理合併之信用合作社,以總社位於緊鄰三縣市者為限。信用合作社合併後之業務區域,包括合併各社原業務區域及其總社所在地之縣市,但合併各社之總社均位於同一縣市者,其合併後之業務區域得增加一緊鄰縣市;合併後之主管機關,為其合併後…
  6. 行政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 第5條 信用合作社決議合併時,理事會應就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合併契約書,並附具經監事會審核通過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財產目錄,提出於社員或社員代表大會。前項合併契約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存續社或新設社之名稱、總社地址、業務區域及最低…
  7. 行政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 第6條 信用合作社合併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或社員代表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社員或社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前項決議如由社員代表大會行之者,信用合作社應將決議內容及合併契約書於各營業單位門首公告至少七日,並於公告期間內於當地發行之…
  8. 行政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 第7條 合併各社,自決議合併之日起一個月內,應對債權人公告之;對於已知之債權人,除存款人、保管契約之債權人及其他銀行業務之定型化契約債權人外,應個別通知之,該公告及通知應指定一個月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以書面提出異議。信…
  9. 行政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 第8條 新設社之設立人由合併各社全體理監事擔任之。但經書面表示不願擔任者,喪失設立人資格。設立人不得代理。設立人應推選召集人,並由召集人擔任創立會主席。設立人應經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提交創立會決議。
  10. 行政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 第9條 新設社之創立會由設立人及合併各社全體社員代表組成之。但經書面表示不願擔任者,喪失成員資格。各成員應親自出席。創立會由創立會主席召集之,其決議應有全體成員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修改章程應有全體成員三分…
  11. 行政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 第10條 存續社應提出合併申請書,並附具下列書件向財政部申請核准:一、合併計畫書:載明合併後之業務區域概況(包括人文、地理及經濟發展情形)、業務之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業務發展計畫及未來三年財務預測。二、合併契約書。三、合併各社…
  12. 行政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 第11條 辦理合併之信用合作社,自財政部核准之日起一個月內,存續社應聲請變更登記;消滅社應聲請解散登記;新設社應聲請設立登記。新設社應於辦妥設立登記後一個月內,檢同合作社登記證件,向財政部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並繳銷消滅社之營業執照。…
  13. 行政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 第13條 …目。消滅社原經主管機關停止或限制部分業務處分者,原處分不及於合併後之新設社或存續社。
  14. 行政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 第15條 財政部就信用合作社合併之有關事宜,得隨時派員,或請省(市)政府財政廳(局)或適當機構派員查核,並得令信用合作社於限期內提出必要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說明。
  15. 行政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 第16條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之規定,於命令合併時準用之。第五條至第七條於命令合併之存續社準用之。
  16.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25條 …與之所得。三、固定資產重估增值,扣除估價減值之溢額。四、自因合併而消滅之信用合作社,所承受之資產價額,減除自該信用合作社所承擔之債務額及向該信用合作社社員給付額之餘額。
  17.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27條 …止或解除理事、監事職務。五、停止部分業務。六、勒令停業清理或合併。七、命令解散。八、其他必要之處置。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由縣(市)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逕行處理,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第五款至第八款,應轉請中央主管機關…
  18.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29條 信用合作社決議合併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命令合併時,其合併程序及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因合併而消滅之信用合作社,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信用合作社承受。
  19.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35條 解散之信用合作社,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
  20. 行政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第34條 …以抽籤決定之。理事及監事之選舉,不分專業或一般資格之候選人,合併應選出之名額,以候選人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者與候補者,但符合第九條所列資格之專業理事當選人少於規定名額時,應按規定名額,以符合該資格候選人得票數較多者當選。得…
  21. 行政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 第2條 信用合作社申請單獨或合併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信用合作社申請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如下:一、最低實收股金達新台幣二十億元,且依最近一次檢查報告所列可能遭受損失金額為最低標準提足備抵呆帳後,無累積虧損者…
  22. 行政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 第6條 …組織者,其業務區域除總社所在地之縣市外,增加緊鄰二縣市。二、合併變更組織者,其業務區域除各總社所在地之縣市外,增加緊鄰一縣市。總社位於同一縣市者,增加緊鄰二縣市。三、五家以上合併變更組織,且股金達新台幣三十億元以上者,其…
  23. 行政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 第9條 信用合作社申請合併並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決議及銀行章程之訂立,由各社社員(代表)大會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辦理;其第一次股東會之召集及合併並變更組織之申請,由各社理事會聯名為之。
  24. 行政信託業法 第15條 …時停止或終止其兼營之信託業務者,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信託業之合併、變更、停業、解散、廢止許可、清理及清算,準用銀行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九條規定。
  25. 行政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第9條 …投資前項第一款承銷股票額度應與同種類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合併計算總數額或總金額,以合併計算得投資之比率上限;投資存託憑證應與所持有該存託憑證發行公司發行之股票,合併計算總金額或總數額,以合併計算得投資之比率上限。第一…
  26. 行政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止之事由、終止程序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十六、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合併之約定事項。十七、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終止時,信託財產之清算方法與返還之方式及期限。十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事項。前項約定條款應由同業公會就非專業投資人得…
  27. 行政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信託業因合併或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管理運用不符經濟規模時,得依約定條款之約定,屬非專業投資人得委託投資者,應先經同業公會審查後,檢送審查意見轉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就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合併管理運用。前項情形,信託業應依本法第三十…
  28. 行政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第4條 外國金融機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為合併或概括承受本國銀行之全部營業及資產負債者,得申請設立銀行:一、經主管機關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許可者。二、合併或概括承受問題金融機構之全部營業及資產負債後,並於一定期間內依法…
  29. 行政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第5條 …主管機關許可設立銀行者,應於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個月內,完成合併或概括承受本國銀行及該外國金融機構在台分行之全部或一部營業及資產負債事宜,並依第十三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前項規定期限屆滿前,如有正當理由,得申…
  30. 行政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第10條 …之流動準備資產者。三、外國金融機構申請設立銀行,其資金運用於合併或概括承受本國銀行之全部營業及資產負債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