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 第16條 法規: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16條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之規定,於命令合併時準用之。第五條至第七條於命令合併之存續社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