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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 / 72 頁- 考試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4條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應就考績表按項目評分,除本法及本細則另有規定應從其規定者外,須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具有下列特殊條件各目之一或一般條件二目以上之具體事蹟,始得評列甲等:一、特殊條件:(一)因完成重大任務,著有貢獻,獲頒勳章…
- 考試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9條 …同等級且支領相同俸給項目者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三、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人員,其考績獎金按考績結果以次年一月一日在辦理派出國協助友邦機關、借調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或法人所…
- 考試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12-1條 …亦同。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指公務人員於考績年度內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致年資中斷所辦理之另予考績。但不包含該考績年度內有其他事由致年資中斷者。本法…
- 考試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次記一大過:(一)處理公務,存心刁難或蓄意苛擾,致損害機關或公務人員聲譽者。(二)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致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或誣陷侮辱同事,有確實證據者。(三)故意曲解法令,致人民權利遭受重大損害者。(四)因故意或重大過失…
- 考試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應併入年終考績增減分數。嘉獎或申誡一次者,考績時增減其分數一分;記功或記過一次者,增減其分數三分;記一大功或一大過者,增減其分數九分。前項增分或減分,應於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時為之。獎懲之增減分…
- 考試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應由人事主管人員查明受考人數,並分別填具考績表有關項目,送經單位主管,檢同受考人全年平時成績考核紀錄,依規定加註意見後,予以逐級評分簽章,彙送考績委員會初核。
- 考試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機關長官覆核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案,如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除未變更考績等次之分數調整,得逕行為之外,應交考績委員會復議。機關長官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稱有關人員,指受考人、受考人之主…
- 考試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各機關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辦理後,應按官等編列清冊及統計表,併送核定機關核定後,送銓敘部依法銓敘審定。其中考列丁等者,應檢附其考績表。統計表亦得由核定機關彙總編送,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應另列清冊。前項考績清冊及統計表格式,由銓…
- 考試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銓敘部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或核定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對公務人員考績案,如發現有違反考績法規情事,於退還原考績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時,或核定機關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查明各機關辦理考績人員有不公或徇私舞弊情事,通知原考績機關對…
- 考試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受考人於收受考績通知後,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前項考績更正或變更,得填具考績更正或變更申請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由…
- 考試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第1條 為提升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工作熱忱、服務品質及工作績效,特訂定本辦法。
- 考試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第2條 公務人員之激勵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 考試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第4條 …法以法定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為適用對象。
- 考試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第5條 公務人員個人在本機關內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予以獎勵:一、及時回應或服務民眾需求,獲致良好成果。二、積極任事,處理現有問題,獲致階段性或最終成效。三、提出本職或機關業務改善措施,經採行確有成效。四、提出技術研發成果,…
- 考試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第6條 公務人員團體在本機關內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予以獎勵:一、如期如質完成主管業務,表現優良。二、執行專案計畫或臨時交辦事項,達成具體成果。三、搶救災害、危險或消弭意外事故,處置得宜,維護生命、財產或減少損害。四、奉派參…
- 考試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第8條 現職公務人員符合下列條件者,得被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一、品行優良且最近三年考績(成)均列甲等或職務評定均為良好。但最近三年因下列情事之一,致未辦理考績(成)或職務評定之年度,不受上開服務成績條件之限制:(一)育嬰、選送進…
- 考試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第9條 模範公務人員之選拔,由各主管機關辦理,每年定期舉辦一次。各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依現有公務人員總人數得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名額如下:一、未滿一百人者,得選拔一人。二、滿一百人未滿五百人者,得選拔二人。滿五百人未滿一千人者,得選拔…
- 考試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第10條 各機關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將上年度符合模範公務人員選拔條件之人員,報送各該主管機關。各主管機關應組成審議小組公正審議,於每年六月底前將審議結果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主管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應登載於被選拔者個人人事資料。前項審議小…
- 考試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第11條 各主管機關應公開表揚獲選之模範公務人員,頒給獎狀一幀及獎金最高新臺幣五萬元,並給予公假五日。前項所定公假五日,應於核定次日起一年內請畢。
- 考試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第12條 現職公務人員個人或團體符合下列條件者,得頒給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一、個人任職滿五年,最近三年考績(成)均列甲等或職務評定均為良好。但最近三年因下列情事之一,致未辦理考績(成)或職務評定之年度,不受上開服務成績條件之限制:…
- 考試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第13條 公務人員於選拔當年度模範公務人員人選核定前三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被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一、受刑事有罪判決、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或依法官法發命令促其注意或警告之處分。二、對他人為性侵害,或…
- 考試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第14條 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選拔,應本獎優舉賢之旨,兼顧官等、職務、性別及機關別等因素,並以最近五年內未曾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者為優先。曾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者,不得以同一事蹟再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
- 考試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第15條 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由考試院主辦,銓敘部承辦,並由主管機關推薦,將符合選拔條件人員及團體之具體事蹟及有關證明文件,函送銓敘部彙整後,報請考試院組成評審委員會審議決定。主管機關於銓敘部所定之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推薦期間截止後,…
- 考試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第16條 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每年總獎額以十五名為原則。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個人頒給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及給予公假七日;團體頒給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及團體成員給予公假七日。前項所定公假七日,應於表揚次日起一年內…
- 考試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第17條 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事後如發現有不符第八條或有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者,各機關應自知悉之日立即查明並函送主管機關撤銷獲選資格、追繳獎金及獎狀。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事後如發現有不符第十二條第一項或有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 考試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第18條 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事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各機關應自其情事發生後,函送主管機關廢止獲選資格,並命其繳還獎狀: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未諭知緩刑或易科罰金。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三、受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或減少退休(職…
- 考試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第19條 各權責機關辦理第五條、第六條獎勵及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事項所需經費,得編列年度預算;辦理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選拔及表揚所需經費,由銓敘部編列預算支應。
- 考試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第20條 下列人員準用本辦法之規定:一、行政法人繼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派用之人員。二、公營事業機構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派用之具公務員身分人員。三、聘任、聘用、僱用及約僱人員。四、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
- 考試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 考試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 第2條 …陞遷序列之主管職務。本法第四條第三款所稱遷調相當之職務,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調任相當列等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