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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商港法 第30條 船舶應在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指定之地點裝卸貨物或上下船員及旅客。
  2. 行政商港法 第31條 船舶在商港區域內應緩輪慢行,並不得於航道追越他船或妨礙他船航行。
  3. 行政商港法 第32條 船舶在商港區域內非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不得於妨礙他船航行之處將駁船或其他小船繫留於船旁。其裝有突出之橫木足礙他船航行者,應收進或拆除之。船舶在商港區域內拖帶船舶,應依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
  4. 行政商港法 第33條 船舶在商港區域內停泊或行駛,應受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之指揮。
  5. 行政商港法 第37條 商港區域內,不得為下列污染港區行為:一、船舶排洩有毒液體、有毒物質、有害物質、污油水或其他污染物之行為。二、船舶之建造、修理、拆解、清艙或打撈,致污染之行為。三、裝卸、搬運、修理或其他作業,致污染海水或棄置廢棄物之行為。…
  6. 行政商港法 第38條 商港區域內,船舶之廢油水、廢棄物或其他污染物質,應留存船上或排洩於岸上收受設施。前項污染物質於岸上收受,應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處理。
  7. 行政商港法 第39條 船舶在商港區域內發生海難或因其他意外事件,致污染水域或有污染之虞時,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應即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並即通知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未依前項情形採取措施或污染有擴大之虞時,…
  8. 行政商港法 第40條 …、在水面停放或拖運浮具或其他物料。三、採取泥土砂石。四、拆解船舶、於非修造船廠從事船舶修理。五、在港區土地上放置船隻或物料。六、敷設、變更或拆除給水、排水、石油、化學品、散裝貨等管道及電力、電信設備。七、鐵路、道路之建築…
  9. 行政商港法 第44條 …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條有關船舶入出港、船舶在港停泊及停航、妨害港區安全行為、港區污染行為、妨礙商港設施、危險物品之裝卸、遇難或避難船舶之管理及船舶修理之管理等港務管理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
  10. 行政商港法 第45條 於商港區域內申請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具備有關文書申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許可籌設。前項申請人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公司登記,置妥機具設備,並向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申請營業許可及核發許可證後,始得營業。未於前項六個…
  11. 行政商港法 第46條 於商港區域內申請經營船舶理貨業,應具備有關文書申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許可籌設。前項申請人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向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申請營業許可及核發許可證後,始得營業。未於前項六個月期間內完成籌設…
  12. 行政商港法 第47條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船舶理貨業應自取得許可證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營業,屆期未開始營業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廢止其營業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三十日前申請展延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
  13. 行政商港法 第48條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船舶理貨業變更組織、名稱、地址、代表人或資本額,應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變更登記後,向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
  14. 行政商港法 第49條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船舶理貨業之營業許可證,不得出借、出租或轉讓。
  15. 行政商港法 第50條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於每年六月底前將上一年度之營運、財務狀況及其他有關文件,報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備查。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隨時派員前往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船舶理貨業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查驗。業者無正當理由不得…
  16. 行政商港法 第51條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最低實收資本額、作業機具及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金額,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查驗或查核未符合最低基準者,應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廢止其營業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
  17. 行政商港法 第52條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之最低實收資本額、作業機具、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金額、籌設與營業許可之申請、核發、換發、許可證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船舶理貨業之營業項目、籌設與營業許可之申請、核發、換發、許可證…
  18. 行政商港法 第53條 船舶於商港區域外因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致擱淺、沉沒或故障漂流者,航港局應命令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並限期打撈、移除船舶及所裝載貨物至指定之區域;屆期未改善者,得視情節按日連續處罰。前項情形,必要時,航港局得逕…
  19. 行政商港法 第54條 打撈沉船或物資及為船舶解體等相關作業者,應將委託合約及作業計畫,報請航港局核准後,始得作業。前項所定作業計畫,應包括申請人、基本資料、位置、數量、工作方式、防止油污染措施、勞工安全衛生措施及施工期間。沉船或物資所有人不明…
  20. 行政商港法 第55條 從事打撈沉船或物資及為船舶解體等相關作業時,應依航港局核准之作業計畫施工,不得損害港灣航道各項設施或影響船舶航行安全。前項作業未能如期完工,應於期限屆滿七日前敘明理由,申請展期。
  21. 行政商港法 第56條 打撈沉船或物資及為船舶解體等相關作業,應於作業前或開始作業日之次日,以書面通知航港局作業之起迄日期。前項作業完成後,由申請人報請航港局會商相關機關、事業或團體核定完工。
  22. 行政商港法 第57條 為維護船舶航行安全,救助遇難船舶,主管機關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或事業機構辦理海岸電臺及任務管制中心業務。
  23. 行政商港法 第58條 …布之港口國管制程序及其內容規定,對入、出商港之外國商船得實施船舶證書、安全、設備、船員配額及其他事項之檢查。
  24. 行政商港法 第60條 外國商船違反管制檢查規定,情節嚴重,有影響船舶航行、船上人員安全之虞或足以對海洋環境產生嚴重威脅之虞者,航港局得將其留置至完成改善後,始准航行。外國商船違反管制檢查規定,我國無修繕設備技術、無配件物料可供更換或留置違法船…
  25. 行政商港法 第61條 船舶所有人或船長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排洩有毒液體、有毒物質、有害物質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26. 行政商港法 第62條 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因而發生損害者,並應依法賠償:一、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二、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同一船舶在一年內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加倍處罰。
  27. 行政商港法 第6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應令其停工:一、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排洩污油水或其他污染物;或違反…
  28. 行政商港法 第65-4條 船舶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令其限期離港,無正當理由未於所定期限離港者,不問屬於何人所有,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沒入之。依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留置之外國商船,經查有船舶登記、船舶證書、國際海事組…
  29. 行政商港法 第66條 …規定,裝卸、搬運、修理或其他作業,致污染海水。未登記或註冊之船舶、浮具,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並得沒入之。
  30. 行政商港法 第6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八條規定。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三、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四、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五、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