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 第62條 法規:商港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七章 罰則 第62條 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因而發生損害者,並應依法賠償:一、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二、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同一船舶在一年內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加倍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