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 第38條 法規:商港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四章 安全及污染防治 第38條 商港區域內,船舶之廢油水、廢棄物或其他污染物質,應留存船上或排洩於岸上收受設施。前項污染物質於岸上收受,應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