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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期間,以曆年計算。但為配合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學員分發日期所為年度調動,得酌予調整之。本辦法所稱服務年資,除另有規定者外,依下列標準計算:一、調派司法院、法官學院或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事者,其年資計入占缺法院…
  2.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4條 法官之遷調改任,應本於法官自治之精神辦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非經法官本人同意,不得逕予遷調改任。
  3.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5條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遷調:一、辦理逾五年未結之遲延案件或重大、矚目案件尚未審結。但已能預定於一定期間內審結者,得延展其報到日期。二、最近二年曾因辦理案件、宣示裁判或交付裁判原本顯有不當稽延,經通知於相當期限內改善…
  4.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6條 法官於下列地區連續任職者,得依其前三志願優先為地區調動:一、於連江地區連續任職滿二年。二、於金門、澎湖或臺東地區連續任職滿三年。三、於花蓮或屏東地區連續任職滿四年。法院因無適當之志願者前往任職,而經司法院於調動前公告指定…
  5.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7條 二審法院法官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者,擇優遴選:一、現職實任法官。二、最近五年未受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懲處處分,或司法院院長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為職務監督處分。
  6.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8條 首次調任二審法院法官者,其調任期間為三年;調任期間屆滿後,除因法院業務之需要得依其志願再次調派為二審法院法官外,應回任一審法院庭長、法官。期間屆滿前辭職、退休或因故回任下級審法院庭長、法官,調任期間應重行起算。依前項規定…
  7.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9條 三審法院法官及懲戒法院法官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者,擇優遴選:一、現職實任法官十二年以上。二、最近五年未受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懲處處分,或司法院院長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為職務監督處分。
  8.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10條 首次調任二審法院法官之遴選,應由司法院將符合第七條所定資格者,參酌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業期別,按其選定參加票選及推薦之事務類別分別造具名冊,逕送冊列人員所屬法院及直接上級審法院辦理票選,並送經司法院指定之所在地律師…
  9.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11條 三審法院法官之遴選,應由司法院將符合第九條所定資格者,參酌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業期別,按其選定參加票選之事務類別分別造具名冊,逕送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辦理票選。但冊列人員填具聲明書放棄參加票選者,不列入上開名冊。…
  10.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12條 懲戒法院法官之遴選,應由司法院就志願調任懲戒法院法官且符合第九條所定資格者造具名冊,逕送懲戒法院院長辦理推薦。懲戒法院院長應徵詢所屬相關人員意見,擇品德、學識、工作、才能優良者,敘明理由推薦人選;其曾辦理職務法庭或行政訴…
  11.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13條 …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一、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再次調任二審法院法官者。二、一審法院庭長、法官再次調任二審法院法官者。三、上級審法院庭長、法官調任下級審法院法官者。四、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調任下級審法院法官者。五、依本法第七…
  12.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14條 於同一法院擔任庭長、法官未滿二年者,不得申請為同一審級之地區調動。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13.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15條 同一審級間法官之平調,依其志願,並得參考法官之專業、證照、能力、品德、績效及首長考評等因素決定之;志願同一職缺有二人以上時,依下列各款定其排序:一、任職同一法院之期間:任職同一法院期間長者優先。二、服務年資:年資長者優先…
  14.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16條 法官因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扶養、醫療上有特別需要,非至特定地區之法院任職,顯難全心投入審判工作者,得檢具相關事證,申請優先調動。司法院於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將其申請之原因及事證檢送其現任職法院及擬調往之法院,經各該院法…
  15.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17條 …二項及前條規定申請優先調動者,擬往之同一法院以同次調入庭長及法官總人數二分之一為限。申請人數超過前項人數上限時,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定其排序,司法院得因業務需要並視個案情形,調至其所請求之法院或鄰近法院,亦得指定期間調派…
  16.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18條 司法院得斟酌法院業務需要,保留候補、試署法官占全院實際辦案法官總人數比例偏低之法院法官缺額予初任法官。
  17.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20條 …為三年。前項調派期間屆滿後,除因法院業務之必要得就全部或部分法官依其志願補實為該院法官或續調派該院辦理審判事務外,應歸建原法院或依其志願及資格調任其他法院庭長、法官;因司法業務需要或個人身體、健康、家庭或其他相關特殊因素…
  18.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21條 司法院得因業務需要,遴選一審法院、二審法院法官調派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任研究法官。但調派司法院任研究法官者,以實任法官為限。調派期間以三年為原則。但司法院因業務需要,得延長一年。調派司法院辦事之法官接續調派司法…
  19.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22條 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研究法官之遴選,應由司法院將符合前條第一項所定資格且志願調派者,參酌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業期別,按審級分別造具名冊,送請所屬法院及用人機關(單位)表示意見。司法院院長就符合前條第一項所…
  20.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23條 調派司法院、法官學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事者,由司法院院長就志願調派辦事之法官中,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名單,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前項志願調派辦事之法官無適合人選時,得由用人機關(單位)遴薦人選後,呈請司法院…
  21.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25條 司法行政人員或由法官轉任之特任人員或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人員回任法官職務時,由司法院院長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名單,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回任原…
  22.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26條 改任行政法院或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前,應完成改任各該專業法官研習課程。曾任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三年以上,並於改任前三年內參加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其他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團體所舉辦與智慧財產或商業事件有關之研習、訓練…
  23.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4.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2條 初任法官者除因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直接分發任用外,應經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遴選合格。曾任法官因故離職後申請再任者,亦同。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資格,依本辦法遴選為法官者,得轉任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
  25.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3條 申請遴選為法官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備之相關資格證明、辦案書類(狀)、專門著作等文件(以下簡稱文件)之格式、件數、類別等事項,由司法院另定之。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司法院得逕予駁回:一、未繳齊前項應備之文件,經司法院定…
  26.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4條 本會遴選法官,應審酌其操守、能力、身心狀態、敬業精神、專長及志願,視需用名額擇優遴選。遴選檢察官轉任法官時,應審酌其擔任檢察官之年資及候補、試署之服務成績;候補、試署服務成績經審查及格者,優先遴選之。本會遴選時得通知申請…
  27.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5條 …本法第五條第三項所定資格者,申請轉任或再任最高法院或懲戒法院法官時,其年齡應未滿六十歲。申請人具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至第七款、第三項第五款至第七款資格經遴選者,按其申請時所出具之年資證明,依規定縮短或免除候補、…
  28.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7條 …業務三年以上且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得參加司法院公開甄試轉任法官。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所定資格者,得自行申請轉任法官。但同時具有前項所定資格者,同年度僅得擇一參加公開甄試轉任法官或自行申請轉任法官,不得重複…
  29.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8條 …司法院院長聘請副秘書長、民事廳廳長、刑事廳廳長、人事處處長、法官學院院長組成,並以副秘書長為主席。必要時得邀請命題法官或本會委員列席表示意見。
  30.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9條 …查,由司法院院長依案件類型聘請三名審查委員,其中二名應具實任法官八年以上資格、一名應具實際執行律師業務十四年以上資格。筆試通過人員未依司法院規定繳齊應備書狀,經司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不得參加書狀審查。書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