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4條 法規: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法官之遷調改任,應本於法官自治之精神辦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非經法官本人同意,不得逕予遷調改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