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7條 法規: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二章 審級調動 第7條 二審法院法官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者,擇優遴選:一、現職實任法官。二、最近五年未受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懲處處分,或司法院院長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為職務監督處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