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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院本部
司法人事目
法官遴選辦法
第1條
法官遴選辦法 第1條
法規:
法官遴選辦法
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1條
本辦法依
法官
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八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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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初任法官者除因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直接分發任用外,應經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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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初任法官者除因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直接分發任用外,應經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遴選合格。曾任法官因故離職後申…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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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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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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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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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司法院辦理書狀審查,由司法院院長依案件類型聘請三名審查委員,其中二名應具實任法官八年以上資格、一名應具實際執行律師業務十…
第10條
司法院設法官遴選口試小組,由本會推派委員組成,司法院院長聘任,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口試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第11條
司法院應就口試及格者,交付本會擇優決定錄取人數,參加職前研習。司法院綜合甄試成績、職前研習成績考核等相關資料,交付本會擇…
第12條
律師或公設辯護人依第七條第二項自行申請轉任法官,分書類(狀)審查及口試。司法院公告受理律師或公設辯護人自行申請後,應就符…
第13條
下列機關(構)得向司法院提出資深優良律師轉任法官之建議人選:一、各法院依其法官會議決議辦理。二、全國律師聯合會依其理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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