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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 / 54 頁-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18-5條 …發現被逕行拘提之人為少年者,應依前項規定處理。前二項情形,其關係人之筆錄或有關證據,如因情況急迫,不及蒐集調查者,得由原移送機關於三日內補送之。
-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19條 …時,除有正當理由外,應由進行第一項之調查者為之。少年法院訊問關係人時,書記官應製作筆錄。
- 司法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4條 …法院(庭)處理。但法官命其即時解送者,應即解送。前項情形,其關係人之談話筆錄或有關證據,如因情形緊急,不及蒐集調查者,得由原承辦之司法警察機關,於三日內補送之。
- 司法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21條 …進行訪視;須與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其他關係人談話時,得以通知書傳喚到場會談。為前項訪視或會談時,得錄音及製作筆錄;筆錄由陳述人簽名或按指印。少年調查官於必要時,得以電話或其他科技設備進行第一項之談話…
- 司法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42條 …之姓名。四、少年不出庭者,其事由。五、訊問證人、鑑定人或其他關係人事項。六、少年調查官、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輔佐人、其他到場之人陳述之要旨。七、當庭宣讀或告以要旨之文書。八、當庭出示之證據。九、當庭實施之…
- 司法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58條 …,原裁定之少年法院應於七日內補行製作理由書,送達於少年及其他關係人。但案情複雜或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 司法家事事件書狀規則 第2條 家事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向法院有所聲明、聲請或陳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使用書狀,其格式及記載方法依本規則為之。
- 司法家事事件書狀規則 第3條 家事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依法得請求保密其住所或居所,或認記載有危害其安全之虞者,得在敘明原因,並陳明送達代收人或記載送達處所後,不記載其住所或居所。法院為定管轄權及其他必要情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不公開訊問之方式,調查前…
- 司法家事事件書狀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家事非訟事件當事人或關係人之書狀,應專供特定或經合併審理之各該家事非訟事件或案號使用,其用紙之規格,應為A4尺寸(寬二十一公分、高二十九點七公分),紙質應適於卷宗編訂及保存,不得使用供其他用途之紙張作為書狀用紙。家事非訟…
- 司法家事事件書狀規則 第7條 家事非訟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經法院定期間通知其補正,而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規定之書狀,致無法或難以辨識其內容者,法院得不列為裁判資料。
- 司法法官法 第41-1條 …會得依受評鑑法官及請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並得通知關係人到會說明;調查所得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提供其他機關、團體、個人,或供人閱覽、抄錄。受評鑑法官及請求人聲請到會陳述意見,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其…
- 司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6條 法庭開庭時雖經錄音或錄影,書記官仍應就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陳述,當庭依法製作筆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考試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0條 …申請,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或利害關係人或原處分機關派員於審查會開會時到會陳述意見或列席說明,並作成紀錄附訴願卷宗。訴願人或參加人如有三人以上時,其到審查會陳述意見應推派三人以下之代表人。前項到…
- 監察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2條 …產申報法及政治獻金法規定應移送司法機關之審議事項。三關於利害關係人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提請覆決之審議事項。四關於本院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及遊說法處分案件之審議事項。五關於本院依公職…
- 監察監察法 第26條 …調查檔案冊籍及其他有關文件,各該機關部隊或團體主管人員及其他關係人員不得拒絕,遇有詢問時,應就詢問地點負責為詳實之答復,作成筆錄,由受詢人署名簽押。調查人員調查案件,於必要時得通知書狀具名人及被調查人員就指定地點詢問。調…
- 監察監察院調查證使用規則 第6條 …條規定持調查證調查案件時,各該機關部隊或團體之主管人員及其他關係人員不得拒絕。
- 監察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9條 …封鎖物之種類件數後加封,於封面簽名或蓋章,並令物之所有人或其關係人,於筆錄及封面簽名或蓋章。上項封鎖物,應令物之所有人或其關係人負責保管,不得擅自拆封。
- 監察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應製作筆錄,記明提取物之種類件數,並出具收據交物之所有人或其關係人收執。
- 監察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時得通知該機關長官或其上級機關派員蒞視,其結果得製作筆錄,由關係人及蒞視人簽名或蓋章。
- 監察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理後不成立彈劾案、糾舉案或糾正案者,原調查人員、原訴人或利害關係人,均得申請覆查。申請覆查期限,自本院將調查處理結果復函發文之日起計算,期間三年。但依規定不予函復者,自提出調查報告之日起計算。
- 監察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原訴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覆查,以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限: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足以推翻或動搖原調查認定之事實者。二、對案情有關之重要證據,原調查人員漏未斟酌者。三、原調查意見適用法令顯有錯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