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調查證使用規則 第6條 法規:監察院調查證使用規則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第6條 調查人員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持調查證調查案件時,各該機關部隊或團體之主管人員及其他關係人員不得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