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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院調查證使用規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調查證為專案調查臨時印發。
調查人員請領本證,應經調查委員核可,並於使用完畢後,立即繳還並陳報調查委員。
調查證遺失或污損不堪使用時,應即申請補(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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