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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0條 …務往來、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分行、子銀行或參股投資,主管機關於許可前應洽商中央銀行之意見。前項情形有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能符合金融監理之要求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廢止之。第一項之申請,經許可後如發…
  2.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1條 臺灣地區銀行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其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及其在大陸地區以外國家或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為業務往來,其範圍如下:一、第三地區分支機構:所在地金融主管機關…
  3.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2條 …授信業務之比率,於提出申請前已高於百分之二十。臺灣地區銀行經許可提高第一項之授信業務比率後,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將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之比率值函報主管機關,如有未符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調降該授信業務比率,並知會中央銀行…
  4.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3條 …務之銀行(以下簡稱指定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及其在大陸地區以外國家或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為外匯業務往來;其範圍比照指定銀行得辦理外匯業務之範圍,並應依中央銀行相關…
  5.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6條 …且授信對象須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之規定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不動產物權者外,其他業務比照與未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資格或登記證照之第三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及其他機構往來。臺灣地區銀行及信用合作…
  6.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7條 臺灣地區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得與大陸地區經營信用卡、轉帳卡跨行資訊交換及資金清算業務之機構,為信用卡或轉帳卡之業務往來,其範圍如下:一、刷卡消費之收單業務。二、提供交易授權及清算服務。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業務…
  7.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0條 臺灣地區銀行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赴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一、守法、健全經營,且申請前三年內未受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二、最近半年度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達百分之…
  8.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1條 …行赴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可行性分析。三、董事會議事錄。四、最近三年度財務報告。五、最近半年度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表。六、預定代表人之資格條件符合第二項規定…
  9.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2條 臺灣地區銀行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變更預定代表人時,應檢附變更後之代表人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許可;變更預定代表人辦事處所在地,應檢附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臺灣地區…
  10.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3條 臺灣地區母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其第三地區子銀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其申請經大陸地區金融主管機關許可後,臺灣地區母公司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代表人辦事處裁撤時,亦同。前項大陸地區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前,臺灣…
  11.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5條 臺灣地區銀行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赴大陸地區設立分行:一、守法、健全經營,且申請前三年內未受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二、最近半年度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達百分之十以上。…
  12.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6條 …灣地區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分行,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可行性分析。三、營業計畫書。四、董事會議事錄。五、最近三年度財務報告。六、最近半年度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表。七、預定分行經理之資格…
  13.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7條 …檢附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下列各款之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增設大陸地區分行:一、已設立大陸地區分行之家數及營運狀況分析。二、總行及大陸地區金融主管機關最近一次對大陸地區分行查核結果之說明。三、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
  14.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8條 臺灣地區銀行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設立分行。變更預定分行經理時,應檢附變更後之分行經理符合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許可;變更預定專撥營業資金或分行所在地,應檢附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許可。…
  15.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9條 臺灣地區銀行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大陸地區分行增設支行;申請前,大陸地區分行應未受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臺灣地區銀行之大陸地區分行增設支行,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
  16.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1條 臺灣地區銀行增加大陸地區分行營業資金,應事先報經主管機關許可。第三地區子銀行增加大陸地區分行營業資金,臺灣地區母公司應事先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17.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2條 …理各項業務,如有不符臺灣地區金融法令規定者,應事先報主管機關許可。二、分行、支行發生重大偶發或舞弊事件,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處理及通報。三、分行、支行之營業地址或營業項目變動,應於事前報主管機關備查。四、依大陸地區金融法規向…
  18.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5條 臺灣地區銀行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赴大陸地區設立子銀行:一、守法、健全經營,且申請前三年內未受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二、扣除本次大陸地區子銀行投資金額後之第一類自有資本與…
  19.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6條 …臺灣地區銀行或第三地區子銀行之臺灣地區母公司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將大陸地區分行改制為子銀行。
  20.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7條 …或將大陸地區分行改制為子銀行,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可行性分析。三、營業計畫書。四、董事會議事錄。五、最近三年度財務報告。六、扣除大陸地區子銀行本次投資金額後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表…
  21.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8條 臺灣地區銀行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設立子銀行或將大陸地區分行改制為子銀行。變更預定子銀行副總經理以上經理人員時,應檢附變更後該等人員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許可;變更子銀行預定所在地、資…
  22.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9條 臺灣地區銀行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大陸地區子銀行增設分行;申請前大陸地區子銀行應未受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大陸地區子銀行增設分行,臺灣地區銀行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
  23.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0條 臺灣地區銀行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大陸地區子銀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設立分行,並應於大陸地區金融主管機關許可後,立即通報主管機關。分行裁撤時,亦同。臺灣地區銀行應於大陸地區子銀行之分行開業前檢附下列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一…
  24.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2條 …應專撥大陸地區子銀行之資本,子銀行增資或減資前應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臺灣地區銀行持有大陸地區子銀行之股權讓與他人時,應於事前檢具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許可。大陸地區子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臺灣地區銀行應於事前檢具相關資料報主管…
  25.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3條 …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得令臺灣地區銀行提出退場計畫報主管機關許可後執行之。
  26.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4條 …案件。八、重大違規案件或大陸地區金融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營業許可。九、發生重大偶發或舞弊事件。十、依大陸地區金融法規向當地相關主管機關報告事項。十一、其他重大事件。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情事,臺灣地區銀行應於事前向主管機…
  27.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6條 …理。但大陸地區子銀行變更副總經理以上經理人員,免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28.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7條 臺灣地區銀行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參股投資大陸地區銀行:一、守法、健全經營,且申請前三年內未受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二、扣除本次參股投資金額後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應…
  29.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8條 臺灣地區金融控股公司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參股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一、守法、健全經營,且申請前三年內未受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二、本次參股投資後之集團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
  30.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9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者,得由臺灣地區母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第三地區子銀行參股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第三地區子銀行參股投資大陸地區之非金融機構,臺灣地區母公司應依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之規定,向經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