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地區子銀行在大陸地區之子銀行增設分行及支行,臺灣地區母公司應事先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
分行及支行裁撤時,亦同。
第三地區子銀行之大陸地區子銀行設立後,臺灣地區母公司應準用第四十二條至前條規定辦理。
但大陸地區子銀行變更副總經理以上經理人員,免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6條
第三章 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 › 第二節 分行及子銀行 › 第二款 子銀行
第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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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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