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條臺灣地區銀行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大陸地區子銀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設立分行,並應於大陸地區金融主管機關許可後,立即通報主管機關。分行裁撤時,亦同。臺灣地區銀行應於大陸地區子銀行之分行開業前檢附下列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一、大陸地區金融主管機關之核准函。二、大陸地區金融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之業務項目。三、預定開業日期及詳細地址。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資料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