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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 / 200 頁- 行政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10條 …土地開發利用而增加之逕流量,足以影響下游防洪及排水系統者,應設置滯洪池及沉砂池。
- 行政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11條 滯洪池設置規定如下:一、應依下游既設管渠、抽水站及排水承受水體等排水能力,選定設置位置。二、滯洪池設計容量,至少應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區域性下水道計畫採用頻率之降雨強度及出水口外水位計算。三、滯洪池容量,應依開發…
- 行政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12條 沉砂池設置規定如下:一、沉砂池淤砂量之多寡依季節、地質及地表狀況變化,沉砂量以計畫開發面積每公頃三十立方公尺估算。在山坡地開發施工期間,應以計畫開發面積每公頃二十立方公尺至一百五十立方公尺之沉砂量估算設置臨時沉砂池。二、…
- 行政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13條 雨水井及連接管設置規定如下:一、雨水井:(一)應設置於道路內之道路側溝或L型溝匯流點,並以連接管接入雨水幹支渠。(二)為矩形之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製,淨寬為六十公分以上,井深為一百二十公分以上,底部應設有十五公分以上之沉砂…
- 行政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14條 道路側溝設置規定如下:一、U型側溝設置於道路二側,溝頂鋪以溝蓋板,底槽為半圓形,溝底縱坡應使流速符合第三條第三款之規定。二、前款側溝淨寬不得小於三十公分,淨高(含出水高,不含溝蓋厚度)以四十公分以上,一公尺以下為原則。三…
- 行政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15條 排放口設置規定如下:一、放流水之流速不得妨礙航行、影響附近構造物及造成沖刷。二、排放口之底面高程應高於河海湖泊等承受水體之最低水位。三、排放口低於外水位且有人孔冒水之虞者,應設置自動控制式閘門及備用之手動式閘門或擋水板。
- 行政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16條 …定;出水位應以計畫外水位設計。四、選擇抽水機組及其動力設備應設置備用機組。五、燃油系統應符合消防及環境保護法規規定。
- 行政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17條 攔污柵應設置於抽水站之前,其設置規定如下:一、應設有柵除物之處理裝置。二、應有保養檢查用通道,作業上危險處應設置扶手或欄杆,設於室內者應有通風設備。三、設於沉砂池之前者,其柵之有效間隔為五十公厘至一百五十公厘,設於後者為…
- 行政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18條 沉砂池應設置於抽水站之前,其設置規定如下:一、應設有沉砂洗淨裝置。二、應有保養檢查用通道,作業上危險處應設置扶手或欄杆,設於室內者應有通風設備。三、池為矩形或圓形之水密性構造物,池數為二個以上,矩形池之池底坡度為百分之零…
- 行政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19條 抽水井設置規定如下:一、應為鋼筋混凝土等水密性抗浮力之構造物。二、抽水井及其進流口之配置,應防止引起亂流或渦流現象。三、抽水井與導水管渠應為直角,管渠內平均流速以每秒一公尺為準,並設置適當之繞流設施。
- 行政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20條 抽水設備設置規定如下:一、抽水機應採同一性能同一容量,其設置臺數依計畫抽水量之時變遷及抽水機性能而定。但計畫抽水量之變化甚大者,得採用不同容量之抽水機。二、抽水機吸水管管徑依抽水量及吸水管內流速決定之,其計算式如下:Q1…
- 行政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21條 …使用自動或遙控設備操作抽水機時,應按抽水機之型式及安裝情形裝設置下列設備:(一)水位計。(二)檢查出水管壓力之壓力指示設備。(三)水封、冷卻及潤滑等用水之水流檢查設備。(四)在出水管制水閥設置極限開關及洩壓閥等安全裝置。…
- 行政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22條 電動機設置規定如下:一、應採用感應式電動機。二、型式,依安裝地點之周圍環境而定,其選用應符合下表規定:┌───────────┬─────┐│安裝地點之情況│型式│├───────────┼─────┤│乾燥而塵埃少│保…
- 行政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23條 內燃機設置規定如下:一、雨水抽水機之動力或備用發電之原動機,應為柴油內燃機。二、柴油內燃機應設置下列輔助設備:(一)可貯存四十八小時連續運轉所需燃油之儲油槽。(二)起動設備:1.空氣起動者:壓縮空氣筒及空氣壓縮機。2.電…
- 行政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24條 電力設備設置規定如下:一、電力設備,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規定裝設,並充分考慮操作、維護、管理及防止事故之發生,其受電電壓應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相關規定,並視該地區之供電方式與該公司洽定。二、受電設備其容量不得低…
- 行政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25條 抽水機室、配電室及主控室設置規定如下:一、抽水機室及配電室構造:(一)應使用鋼筋混凝土等不燃性構造物;特殊情況使用易燃性材料時,電力設備之上方天花板及側面,應以不燃物覆蓋。(二)應有良好通風、採光,防止噪音、振動及充分照…
- 行政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28條 …埋設位置、覆土深度、基礎及保護措施、管渠接合及接頭、倒虹吸管設置,依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
- 行政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29條 人孔設置規定如下:一、下水道管渠在管渠起始點、管渠方向、坡度、管徑變化處、管渠會流點、管渠底部高程驟變或為量測流量、清理之需要,應設置人孔。二、管渠直線段,其人孔設置之間距,按清理、維修、管渠接合、施工作業長度及其他需要…
- 行政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30條 污水井及連接管設置規定如下:一、污水井:為圓形或矩形之鋼筋混凝土預鑄品或場鑄品,內徑或內寬為三十公分至七十公分,深度為七十公分至一百公分,井蓋為鑄鐵或耐壓材料製成,底部應為凹形導水槽。二、連接管之設置除依第十三條規定外,…
- 行政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31條 排放口之設置除依第十五條規定外,其設置位置及放流水之流向,並不得使污水在其附近停滯。
- 行政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32條 海洋放流設施設置規定如下:一、海洋放流管:(一)應考量海潮流向、稀釋率、海域生態及航行干擾等因素決定其埋設方向、深度及長度。(二)應考量防範地震、海嘯及流沙等之保護措施。(三)海洋放流管及其附屬設施應採用具防蝕、耐壓、持…
- 行政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34條 攔污柵之設置除依第十七條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一、應設置於抽水站或處理設施之前。二、設於沉砂池之前者,其柵之有效間隔為五十公厘至一百五十公厘,設於之後者為十五公厘至二十五公厘。
- 行政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35條 沉砂池設置規定如下:一、應設置於抽水站或處理設施之前。二、採水平流沉砂池設置者,除依第十八條規定外,池之表面積負荷率為每日每平方公尺一千八百立方公尺,池內之平均流速為每秒零點三公尺,停留時間為三十秒至六十秒。三、採曝氣沉…
- 行政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36條 抽水井設置依第十九條規定。
- 行政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37條 抽水設備之設置除依第二十條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一、抽水機依下表設置:┌─────────────┬───────────┐│計畫抽水量(立方公尺/秒)│設置臺數(含一臺備用)│├─────────────┼──────…
- 行政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38條 …作控制、電動機、內燃機、電力設備、抽水機室、配電室及主控室之設置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五條之規定。
- 行政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39條 污水處理廠設計規定如下:一、設置時應考量地形及用地形狀、大小,採用集中或分區處理,並得預留擴建用地。二、計畫污水量之規定:(一)計畫污水量按初級處理、二級處理、高級處理程度,依下表設計:┌──┬────┬────────…
- 行政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40條 污水調節池設置規定如下:一、容量以計畫污水量之時間變化量計算,並應設置攪拌裝置。二、池之形狀為矩形或圓形之水密性構造,有效水深為三公尺至五公尺,並應考慮空池時之浮力作用。三、流出設備以抽水機抽送至污水處理設施,並設置流量…
- 行政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41條 預先曝氣池設置規定如下:一、容量依計畫最大日污水量及曝氣滯留時間定之。二、池之形狀為矩形或圓形。池寬或直徑為水深之一倍至二倍,為水密性構造。有效水深為四公尺至六公尺,出水高為五十公分,池頂高出地面至少十五公分。池邊應設寬…
- 行政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42條 沉澱池設置規定如下:一、初步沉澱池:(一)池之形狀為矩形時,矩形池長與寬之比為三比一至五比一,寬度及長度依刮泥設備而定,其寬度為五公尺以下,長度為四十公尺以下,池數為二池以上,為水密性構造,並應設置刮泥設備。圓形池池底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