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側溝設置規定如下:
一、U型側溝設置於道路二側,溝頂鋪以溝蓋板,底槽為半圓形,溝底縱坡應使流速符合第三條第三款之規定。
二、前款側溝淨寬不得小於三十公分,淨高(含出水高,不含溝蓋厚度)以四十公分以上,一公尺以下為原則。
三、進水口間距為四公尺至十公尺。
四、道路L型側溝橫坡最緩為十分之一,最陡為五分之一。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14條
第二章 雨水下水道工程設施 › 第一節 雨水下水道管渠及其附屬設施
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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