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合流制下水道雨水溢流井設置規定如下:一、位置應接近放流水域,並依污水截流管之配置及放流水域之特性選定。二、計畫溢流量等於該放流點處之計畫水量減去污水截流管之設計流量。三、污水截流管之設計流量為計畫污水量之三倍至五倍。四、應設置出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