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砂池設置規定如下:
一、沉砂池淤砂量之多寡依季節、地質及地表狀況變化,沉砂量以計畫開發面積每公頃三十立方公尺估算。
在山坡地開發施工期間,應以計畫開發面積每公頃二十立方公尺至一百五十立方公尺之沉砂量估算設置臨時沉砂池。
二、沉砂池無法設置處,得以包含沉砂容量之滯洪池代之。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12條
第二章 雨水下水道工程設施 › 第一節 雨水下水道管渠及其附屬設施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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