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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自來水法 第12條 …為有貽害水質水量者,得通知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於一定期間內拆除、改善或改變使用。其所受之損失,由自來水事業補償之。前項補償金額,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主管機關核定之。
  2. 行政自來水法 第55條 …當地報紙,或以其他方法予以公告,並普遍通知關係人,同時應立即改善;如情形嚴重妨害人體健康時,應即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停止供水。凡發覺自來水有礙衛生或妨害人體健康者,應迅即通知該自來水事業予以處理。
  3. 行政自來水法 第61-1條 …第一項加壓受水設備委託自來水事業代管者,自來水事業得計收工程改善費、操作維護費及其他一切必要之費用,其標準由自來水事業訂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4. 行政自來水法 第70條 …實者。二、用水設備或其裝置方式經檢驗不合規定,在指定期間未經改善者。三、無正當理由拒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之檢查者。四、欠繳應付各費逾期二個月,經限期催繳仍不清付者。五、拒絕裝設量水器者。六、有違反第四十七條之情事,經…
  5. 行政自來水法 第82條 自來水事業辦理不善時,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得擬具監理計劃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監督其業務,並予整頓,繼續供水。前項監理之自來水事業,在整頓完善後停止其監理。
  6. 行政自來水法 第84條 自來水水質不合標準時,主管機關應令自來水事業改善;其情況嚴重者,應令其暫停供水。
  7. 行政自來水法 第98-1條 …他設備之產品,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8.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檢驗維護業受限期改善之通知、停業或廢止登記之處分者,自通知或處分送達之次日起或登記執照送繳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存之次日起,不得執行檢驗維護業務。前項受限期改善通知者,應於限期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回報改善情形…
  9.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20條 …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其情節輕重,通知限期改善並回報改善情形:一、未依規定檢驗維護。二、未備置法定工具設備。三、違反第六條規定。四、違反第十一條規定。五、違反第十二條規定。六、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七…
  10.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21條 …止其登記:一、五年內受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通知限期改善達五次。二、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未完成改善,仍參加投標或承攬檢驗維護業務。三、投標有違法情事,負責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四、公司已解散。…
  11.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10條 …牌、型式、規格、序號及校正日期。六、評判標準及評判結果。七、改善建議。第二項檢驗結果不合格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其情節輕重,通知限期改善並回報改善情形;用電場所應於規定期限內改善之。第二項檢驗結果應至少保存二年…
  12. 行政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第10條 …審查規定者,得經水利署報請本部限期令所有人或使用人自行拆除、改善或移除;其經許可建造、施設或種植而尚未開工或正在施工或種植者,亦同。
  13. 行政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第11條 …利署移請建築主管機關依法廢止或變更其建築執照並限期令其拆除或改善;其已領有執照之尚未開工或正在施工之建築物,亦同。河川分署對前項管制區內之原有全部或一部非法建築物,經實地勘測認確屬不符第八條審核基準之規定者,得報由水利署…
  14. 行政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第12條 依前二條規定之拆除、改善或移除,除非法建築物外,其所有人或權利人因而所受之損失,應予補償。
  15. 行政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第16條 …或產品檢驗結果,有不符合附件之規格標準者,使用人應於六個月內改善,並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實施複查。前項複查之費用由使用人負擔。
  16. 行政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第18條 …可:一、未依附圖規定正確使用省水標章,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二、省水標章使用許可記載之使用人有變更,未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三、省水標章使用許可記載之地址有變更,未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且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
  17.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25條 …機關得商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命施設者對所施設之建造物為適當之改善或拆除。
  18.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27條 …檢查,其檢查項目如下:一、區域排水建造物損壞情形及應予加強或改善之措施。二、區域排水設施附屬建造物及沿排水閘門、各圳渠閘門等之開閉效能靈活程度及各該管單位人員聯繫協調情形。三、妨害區域排水防護或危害區域排水安全之使用行為…
  19.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39條 …設施範圍,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行為者,管理機關應先行限期命行為人改善、整復或回復原狀;其逾期仍未改善、整復或回復原狀者,始得依本法處罰之。前項未經公告區域排水設施範圍由管理機關依既有排水設施崁邊臨陸面邊緣、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
  20.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19條 …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查核有缺失者,經通知限期改善,業者應於期限內改善。
  21. 行政溫泉開發許可辦法 第6條 …估算及其影響評估。六、溫泉泉質、泉量、泉溫監測計畫。七、現況改善計畫。前項第四款之溫泉地質報告內容,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22. 行政溫泉開發許可辦法 第12條 …應依核准之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施工或依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辦理改善;施工中或完工後如有變更,除下列各款情形,應加附變更計畫者外,其餘變更,應檢附相關文件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一、溫泉取用設施結構體或溫泉井深…
  23. 行政設置非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業務報表申報及查核辦法 第3條 …項申報月統計資料或編具年報報請備查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
  24. 行政設置非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業務報表申報及查核辦法 第7條 …或提供、申報不實,或未配合補充說明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處以罰鍰。
  25. 行政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第7條 …報其工程進度。如有工程進度延遲情形,電業管制機關得通知其限期改善。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者除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資料外,應於第一次提報時同時檢具達成年後五年之供電容量規劃報告,送電業管制機關備查。
  26. 行政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13條 …一月六日修正施行之日起八個月內,依前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完成改善。
  27. 行政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14條 …設加油站未符合前項規定者,應於本規則修正發布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改善。
  28. 行政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29條 …全檢查項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規定檢查有缺失者,經通知限期改善,應於期限內改善。
  29. 行政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 第6條 …期限內辦理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再生能源義務用戶於一定期限內改善,或以繳納代金之方式履行義務。其年度代金繳納金額之計算方式為未履行義務裝置容量乘以二千五百度/瓩,再乘以代金費率。前項代金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30. 行政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 第10條 …履行之義務裝置容量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再生能源義務用戶限期改善或按其未履行之義務裝置容量繳納代金。再生能源義務用戶已設置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設置儲能設備,於設備運轉期間之發(放)電功率平均值未達百分之八十,且未於中央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