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 第82條 法規:自來水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相關法規 自來水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監督與輔導 第82條 自來水事業辦理不善時,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得擬具監理計劃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監督其業務,並予整頓,繼續供水。前項監理之自來水事業,在整頓完善後停止其監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