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 第55條 法規:自來水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相關法規 自來水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工程及設備 第55條 自來水事業發覺其所供給之水,有礙衛生時,應將使用該水之危險,登載當地報紙,或以其他方法予以公告,並普遍通知關係人,同時應立即改善;如情形嚴重妨害人體健康時,應即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停止供水。凡發覺自來水有礙衛生或妨害人體健康者,應迅即通知該自來水事業予以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