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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11條 …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實任公設辯護人服務滿十五年以上,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智慧財產法院公設辯護人四年以上,調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公設辯護人,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
  2. 司法司法院組織法 第4條 大法官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二、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三、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二十五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四、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講授法…
  3. 考試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第4條 …異常致延誤應考人作答,且無法補足考試時間者,應以應考人該科目成績,乘以提前之時間或延誤時間占考試時間之比例計算加分。但經確定收卷前即已交卷或自行提前結束電腦作答者,不予加分。未依規定之考試開始時間提前分發試題或電腦化測驗…
  4. 考試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第5條 …題遺失科目決定不予計分時,不另舉行考試,並以該考試其餘科目之成績計算總成績。但採科別及格制之考試類科,應另擇期舉行。因題務組漏裝試題致無法舉行考試時,比照前二項規定辦理。題務組裝封試題時,應每節加裝一套備用試題送各試區備…
  5. 考試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第7條 …題外洩科目決定不予計分,且不另舉行考試時,以該考試其餘科目之成績計算總成績。二、試題外洩科目決定不予計分,且該科目另擇期重新舉行考試時,以重新舉行之科目成績加計其餘科目之成績計算總成績。三、同科別之試題外洩情形如情節重大…
  6. 考試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第8條 …或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決定該科目不予計分,並以該考試其餘科目之成績計算總成績。但採科別及格制之考試類科,應另擇期舉行。二、同一考試科目僅部分應考人使用誤發之試題作答時,應由考選部會同典試委員長組成專案小組處理。
  7. 考試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第11條 應考人已作答之某一科目之試卷於考試後登錄成績前遺失或毀損致無法計算成績者,以下列二種方式擇一對應考人最有利之成績為其該科目之成績:一、以該應考人考試其餘科目平均分數作為該科目成績。二、依該應考人其餘科目平均分數與其他應考…
  8. 考試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第13條 …止考試之科目,應考人如已提前自行結束作答,經系統完整登錄作答成績者,依系統登錄之成績計算,不得參加前項另行擇期舉行之考試。
  9. 考試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第15條 依本辦法規定部分科目不予計分,並以該考試其餘科目之成績計算總成績時,其總成績之計算依下列規定:一、不予計分之科目為部分或全部普通科目時,以其他計分之各科目平均計算為考試總成績。二、不予計分之科目僅為部分專業科目時,其他計…
  10.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37條 …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執達員辦理。書記官應優先遴選資深而成績優良,並有民事紀錄經驗者任之。
  11.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17條 …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實任公設辯護人服務滿十五年以上,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公設辯護人四年以上,調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之公設辯護人,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
  12.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37條 …,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前項公設辯護人繼續服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已依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晉敘有案者,得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前項…
  13.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66-4條 …職任用資格者。三、曾任警察官或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四、具有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歷,曾任法院或檢察署書記官,辦理民刑事紀錄三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
  14. 考試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 第2條 辦理試務機關應於榜示之日起三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應考人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限本人為之,並以複查其筆試、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審查成績為限。應考人應於各該考試榜示之次…
  15. 考試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 第2-1條 應考人申請複查筆試成績,每次每科目收取複查費用新臺幣五十元。申請複查併計為總成績之年終考績(成)成績者,亦同。應考人申請複查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審查成績,每種考試方式收…
  16. 考試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 第3條 複查成績受理期限、申請方式、收費基準、應載明事項,均應登載於各該考試之應考須知。
  17. 考試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 第4條 試務機關收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應於十五日內查復之,遇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查復時,得酌予延長並通知應考人。
  18. 考試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 第5條 複查成績,應核對到考、缺考及違規扣分或扣考紀錄,查對應考人是否未依規定作答或閱卷委員未依規定評分,並依下列規定處理:一、採用申論式試題者,應將應考人之試卷全部調出。以線上閱卷評分者,應將應考人之試卷影像檔全部列印,內容包…
  19. 考試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 第6條 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應將應考人全部試卷均予複查,重新計算總成績,並按下列規定處理:一、原計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而重計後成績達錄取標準者,經典試委員長核可後,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典試委員會裁撤後,由考選…
  20. 考試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 第7條 試務機關複查成績時,如發現有下列情事者,應即報請典試委員長處理:一、試卷漏未評閱。二、申論式試題中,計算程序及結果明確者,閱卷委員未按其計算程序及結果評閱。三、試卷卷面分數與卷內分數不相符。四、試卷成績計算錯誤。五、試卷…
  21. 考試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 第8條 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任何複製行為、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或實地測驗委員姓名及有關資料。
  22. 考試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 第14條 …當場以書面提出,由考選部報請典試委員長處理。前項情事重新計算成績後,按下列規定處理:一、原計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而重計後成績達錄取標準者,經典試委員長核可後,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二、原計成績達錄取標準,而重計後成績…
  23. 司法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6條 …項所稱經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指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取得該項考試之及格證書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指取得該項考試之考試及格證書者。本辦法修正施行前曾任法官助理職務之大法官助理,如自法官助理…
  24.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 第2條 …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等方式行之。其僅以筆試方式舉行者,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併採二種以上方式舉行者,除考試規則另有規定外,以各方式成績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考試程序列有訓練者,其訓練成績另行單獨計算並依各該考試訓練辦法…
  25.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 第3條 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未達五十分者,不予錄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特定科目之認定、最低分數之設定及性質特殊考試其錄取標準之限制,依各該考試類別或類科之需…
  26.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 第4條 高等考試一、二、三級考試及特種考試一、二、三等考試筆試成績,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無普通科目者,以專業科目成績計算之。前項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
  27.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 第5條 普通考試、初等考試及特種考試四、五等考試筆試成績,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但各該考試考試規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8.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 第6條 採筆試與口試二種方式舉行之考試,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九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併採筆試與實地測驗二種方式舉行之考試,其實地測驗成績每科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筆試成績以賸餘百分比計算之。併採筆試、口試及實地測驗三種方式舉…
  29.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 第7條 筆試之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成績於依各該條規定比例計算後,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其他考試方式有關各項成績之平均及百分比計算,均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
  30. 考試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規則 第6條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前項考試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