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 第4條 法規: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4條 試務機關收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應於十五日內查復之,遇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查復時,得酌予延長並通知應考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