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 第4條 法規: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第4條 高等考試一、二、三級考試及特種考試一、二、三等考試筆試成績,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無普通科目者,以專業科目成績計算之。前項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但各該考試考試規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