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規則 第6條 法規: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規則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第6條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前項考試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