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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32條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於指定期間內,訂定與前條有關之參考協議範本,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公開;有變更者,亦同。前項參考協議範本內容,應包含有關價格及條件、技術、程序及時程安排。
  2.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33條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之訂定,不得有妨礙公平競爭之交叉補貼、價格擠壓或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情事。主管機關經調查有前項情事,得對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採行資費管制措施。主管機關對於特定電信…
  3.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34條 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別管制措施,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建立會計分離制度。前項會計分離制度,應制定其會計作業程序手冊送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前二項之會計分離之方法與原則、成本分離原則、會計作業程序之…
  4.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35條 …惠原則,得將電信事業提供之個別國際漫遊服務界定為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並命提供國際漫遊服務之電信事業採取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措施。
  5.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36條 …四、電信網路之整體規劃及推動。五、電信產業發展。六、電信服務市場發展。七、其他公共利益之需要。前項核准之申請程序、條件、應檢附之文件、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6.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54條 …方式除第五十六條規定外,主管機關得考量電信產業政策目標、電信市場情況及其他公共利益之需要,採評審制、公開招標制、拍賣制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主管機關於釋出前項特定無線電頻率時,應公告該頻率之用途、使用者之資格限制及所負之義…
  7.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57條 主管機關得考量無線電頻率使用特性、國家安全、實驗研發及市場競爭等情形,依職權或依申請核配二以上使用者使用同一無線電頻率;其涉及軍用無線電頻率者,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之。主管機關為鼓勵技術研發及互通運用,得公告特定頻率供實驗…
  8.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58條 …路設置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主管機關為前項核准時,應保障市場公平競爭及消費者權益。第一項及第三項得提供予他電信事業使用或共用之頻率、其使用方式與對象、限制與管理、干擾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9.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59條 …無線電頻率使用效率之確保。三、無線電頻率用途及履行義務。四、市場公平競爭。五、無線電頻率使用效期。六、無線電頻率干擾情形。七、國家安全。第一項協議雙方之電信事業所設置之公眾電信網路應重新檢具自評報告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經…
  10.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73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登記:一、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命令,對他電信事業為差別待遇。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
  11.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85條 本法施行前依電信法所公告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及其管制措施,於本法施行後至主管機關依本法完成認定市場顯著地位者及採取相關特別管制措施前,主管機關依電信法及其管制措施為之。
  12.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3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政策與制度、會計處理之方法、程序及原則,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本準則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
  13.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4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個體會計財務報表之成本、收入與資產項目,均應分離至電信服務部門及其他非電信服務部門;已分離至電信服務部門者,應再分離至各種電信服務。前項所稱成本包括營運成本及資金成本。第一項所稱各種電信服務包括:市內網路服…
  14.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5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應將電信服務部門與其他非電信服務部門之成本、收入與資產等財務事項分別記載之;若無法分別記載者應依本準則有關分離規定辦理。
  15.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6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執行分離會計時,應符合下列原則:一、成本、收入與資產之歸屬與其發生原因間應具攸關性。二、成本、收入與資產之分離應以公平合理方式處理。三、前後會計期間之成本、收入與資產分離處理應一致。四、成本、收入與資產歸屬…
  16.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7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執行分離會計時,應以其依據本準則規定所設立之會計制度而產生之會計紀錄及其營運資料為基礎。前項所稱營運資料包括網路架構、網路使用量、網路容量、各種服務數量與其對應之收支金額及其他與營運相關之資訊。
  17.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8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內部交易之轉撥計價方法,應於市場顯著地位者之會計制度中訂定之。前項所稱內部交易,係指該市場顯著地位者所經營各種電信服務間有關產品、服務、資產使用及資產移轉等資源之互相供給或收受。
  18.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9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應將各項成本、資產及收入,依其與各種電信服務間之關聯性分成下列三類:一、可直接歸屬者:指可判斷為特定電信服務所引起,並可透過公司明細帳及總分類帳等紀錄直接追溯至或明確辨識為各種電信服務者。二、可間接歸屬者:…
  19.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10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將成本、資產及收入依前條規定分類後,應按下列順序及原則執行歸屬:一、可直接歸屬者應直接歸屬至各種電信服務。二、可間接歸屬者應按其動因歸屬至各種電信服務。三、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按已分攤成本法歸屬至各種電信…
  20.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11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執行前條歸屬時,應依下列步驟與方法從事可間接歸屬者之動因分析及相關資料彙集:一、應先分析各項可間接歸屬之成本、資產及收入項目與相關營運作業活動之關聯性,再檢視各項相關營運作業活動與各種電信服務間之關聯性,以…
  21.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12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按動因分攤可間接歸屬成本、資產及收入時,得以抽樣方式推估動因之衡量指標數量。
  22.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3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應將個體會計之各項營運成本組成項目依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歸屬至下列四類成本池庫及細項成本池庫(如附圖):一、各種電信服務:本池庫彙集可直接歸屬至各種電信服務之營運成本,其中亦包含可直接歸屬至各種服務之網路…
  23.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17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依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規定執行成本池庫細分時,其所包含項目間之動因有顯著差異之成本池庫,應再依動因予以細分。
  24.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18條 各項成本應先依實際使用情形,歸屬至各市場顯著地位者內部發生或受益單位,並依據發生或受益單位所從事營運作業活動之功能,將該成本按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規定執行歸屬。成本蒐集程序須從事多層次細部成本蒐集者,各項細部成本蒐集程序亦…
  25.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19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應依工作時間紀錄,分析各種營運作業活動或電信服務所使用人員工作時數,並按相關人員之個人加權平均每小時薪資成本,計算各種營運作業活動或電信服務之相關人事成本,再依前條規定辦理。
  26.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21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按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規定將電信營運成本及資金成本歸屬至適當細項成本池庫後,應依序執行下列成本分攤步驟:一、將各項一般管理功能成本依已分攤成本法分攤至各種電信服務、網路元件及支援功能三類細項成本池庫。二、將各…
  27.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3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執行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成本分攤時,其分攤基礎之設置方法詳見附件一。
  28.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25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各種電信服務間互相供給或收受產品、服務、資產使用之內部交易,除第二十六條另有規定者外,應按單位交易價格乘以實際交易量辦理計價。前項所稱單位交易價格,應依下列順序訂定之:一、有電信資費可依循者,依其電信資費計…
  29.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26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內部共置資產之期間成本分攤基礎,應就下列兩種情況分別計算之:一、全體實際使用量多於或等於全體預期使用量時,市場顯著地位者應依其實際使用量分攤。二、全體實際使用量少於其全體預期使用量時,依下列方式計算之:(一…
  30.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31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各種電信服務間資產移轉之計價,除經主管機關另行核准者外,應依該資產之公平市價計價;無法確認公平市價者,應依該資產於移轉時之帳面價值計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