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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4條 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前六年為國民小學教育;後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
  2.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5條 國民教育,以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辦。
  3.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6條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國民教育階段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辦理。為協助前項實驗教育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
  4.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7條 辦理國民教育所需建校土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都市計畫及社區發展需要,優先規劃;核准設立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之主管機關並得依法撥用或徵收。
  5.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國民教育所需經費,應優先編列預算支應;其財源如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般收入。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分配款。三、為保障國民教育之健全發展,直轄市、縣(市)主管…
  6.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9條 …。三、協助學校發展課程,提供教師課程與教學諮詢及輔導,以落實國民教育之實施。四、研究發展創新教學方法,協助教師積極進行教學研究,增進教學效能。各級主管機關得商借公立學校教師組成任務編組之組織,推動學生輔導諮商、科技與資訊…
  7.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11條 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為辦理教育實習、實驗及研究,得設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其組織規程,由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擬訂,報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所屬主管機關核定。前項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除組織、人員、編制及預算事項,應受…
  8.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13條 …擇定一人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聘任之。但所屬學校數量國民中學未達十五校或國民小學未達四十校者,得遴選連任中之現職校長,不受連任任期應達二分之一之限制;其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
  9.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15條 …市、縣(市)主管機關、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應就學校或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校長辦學績效予以考評,考評結果作為校長應否繼續遴聘之依據。
  10.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28條 …市)主管機關按學區分發,並由鄉(鎮、市、區)公所通知其入公立國民小學。公立國民小學當年度畢業生,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學區分發入公立國民中學。
  11.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29條 …參照地方特性定之。私立學校之學生入學,由學校本教育機會均等及國民教育健全發展之精神,訂定招生規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12.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3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之研究發展及審議,準用高級中等教育法之相關規定。
  13.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38條 …差異、學習興趣及需要,學校應提供技藝課程選習,加強技藝教育。國民中學三年級學生,應在自由參加之原則下,由學校提供技藝課程選習,並得採專案編班方式辦理;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4.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40條 …修業期滿,符合前項辦法規定且成績及格者,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國民中學學生除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國中教育會考;其辦理方式於第一項辦法定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辦…
  15.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48條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為維護其子女之權益,應相對承擔輔導子女及參與家長會之責任,並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人格權,有參與教育事務之權利;其參與方式、內容、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學校設學生家長會,應由在學學…
  16.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49條 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國民補習教育,由學校設進修部實施之。
  17.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51條 學校進修部之入學年齡須年滿十五歲。國民小學進修部新生,得由學校編入與其程度相銜接之級別就讀。國民中學進修部之入學,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國民小學或國民小學補習學校畢業。二、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具有國民小學畢業程…
  18.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52條 國民小學進修部分初級及高級,初級相當於國民小學前三年,修業期限為六個月至一年;高級相當於國民小學後三年,修業期限為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國民中學進修部相當於國民中學,修業期限不得少於三年。
  19.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53條 國民補習教育之授課,得採按日制、間日制或假日制。
  20.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54條 國民補習教育之學習內容,參考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之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並依據學生年齡、身心發展、生活及工作需求等進行規劃,以適應學生學習及社會需要。
  21.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55條 國民補習教育之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並由學校給予畢業證書,具有同級、同類學校之畢業資格。前項成績評量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22.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56條 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畢業程度之自學進修學力鑑定範圍、考試辦理機關、每年舉辦之次數與時間、考試科目、應考資格、證書之頒發、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3.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60條 …、教職員員額配置、師資任用及專長授課情形,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國民教育階段學生、教職員及其他教育人員之個人資料,並建立相關資料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將其資料庫之內容,傳輸至中央資料庫。
  24. 行政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第2條 …中學部(以下簡稱高中部)、高級職業學校部(以下簡稱高職部)、國民中學部(以下簡稱國中部)、國民小學部(以下簡稱國小部)或幼兒部,與其他特殊教育學校連同其分校、高中部、高職部、國中部、國小部或幼兒部之合併。(二)學校財團法…
  25. 行政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第7條 …間,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以不超過二小時為原則,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以不超過一小時三十分鐘為原則;並應安排教保服務人員在場照護。
  26. 行政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第15條 …人數,並隨時留意幼兒健康及安全狀況。四、照顧者與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人數比例不得逾一比八;與二歲以上未滿三歲之幼兒人數比例不得逾一比三;對有特殊需求之幼兒,得安排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或志工一對一隨…
  27. 行政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 第3條 …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核定暫緩就讀國民小學者。
  28. 行政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本辦法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一、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提供就學補助,依下列規定擇優補助,不得重複為之:(一)就讀公立幼兒園者,補助全額之學費及部分或全部之雜費、代辦費(不包括交通費、延長照顧服務費、保險費及家長會費);…
  29.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第3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應以偏遠地區學校國民中學學區為範圍,至少置專業輔導人員一人,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起,於五年內逐年完成設置。前項人員應配置於偏遠地區學校,由地方主管機關統籌協調其服務區…
  30. 行政教育部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 第3條 …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主管業務次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主管業務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遴聘兼任之:一、主管機關代表: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長遴選二人。二、衛生主管機關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