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9條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國民補習教育,由學校設進修部實施之。
- 第50條學校進修部置主任一人,並得置組長若干人,由該校專任教師或職員兼任;教師依法由校內外合格人員兼任,職員得專任或兼任。
- 第51條學校進修部之入學年齡須年滿十五歲。國民小學進修部新生,得由學校編入與其程度相銜接之級別就讀。國民中學進修部之入學,應具有…
- 第52條國民小學進修部分初級及高級,初級相當於國民小學前三年,修業期限為六個月至一年;高級相當於國民小學後三年,修業期限為一年六…
- 第53條國民補習教育之授課,得採按日制、間日制或假日制。
- 第54條國民補習教育之學習內容,參考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之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並依據學生年齡、…
- 第55條國民補習教育之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並由學校給予畢業證書,具有同級、同類學校之畢業資格。前項成績評量相關規…
- 第57條學校進修部免收學費,並得視需要,酌收雜費及代收代辦費;其收費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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