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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7條 微縮母片以儲存檔案為原則;如須調閱應用者,應優先使用微縮副片。前項副片之製作,非經權責長官核准,不得為之。微縮母片與微縮副片應分置於不同地點保管之。
  2. 行政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8條 檔案進行微縮前得予拆卷。但應注意其順序,並於微縮作業完成後恢復原狀。
  3. 行政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9條 檔案微縮作業應由檔案管理單位及微縮作業單位填寫說明書,併同解像率測試卡,於微縮片之開端及末端攝入之。前項置於開端之說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原始文件製作單位。二、原始文件檔號及案名。三、原始文件排列次序之起迄號碼。四、原…
  4. 行政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11條 檔案微縮作業中,應注意拍攝完成之微縮母片與原始文件之內容一致,次序相同;如有錯誤或漏拍情事者,應即補正。
  5. 行政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12條 …,其背景密度值、解像率及定影液殘留量應符合國家標準,並定期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派員查驗。
  6. 行政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14條 微縮母片儲存紀錄之確認,應由檔案管理機關於微縮片攝製完成時,逐一檢視,確定其內容與原始文件內容一致,次序相同後,於微縮片之開端未曝光部位及其外包裝註記「同原檔案」字樣。
  7. 行政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15條 微縮副片儲存紀錄之確認,應由檔案管理機關於微縮片攝製完成時,逐一檢視,確定其內容與微縮母片儲存紀錄完全相同後,於微縮片之開端未曝光部位及其外包裝註記「與原件相符」字樣。
  8. 行政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18條 檔案微縮作業應設置微縮作業紀錄簿冊。微縮作業紀錄簿冊應記載第九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事項。前項簿冊應併同微縮片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其保存期限與製作完成之微縮片同;必要時,並得製成微縮片保存。
  9. 行政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19條 原始文件經攝製微縮片後,檔案管理人員應將微縮片編號、微縮母片保管單位及原始文件處理情形註記於檔案目錄。
  10. 行政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20條 …有適當環境控制及安全管制措施,避免毀損或遺失。前項措施應參照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檔案庫房設施基準有關規定辦理。
  11. 行政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21條 …復;無法修復時,應整捲(片)作廢,重行製作;無法製作時,應於檔案目錄註記。微縮母片重行製作時,應依第三條至第六條、第八條至第十九條規定辦理。第一項作廢微縮片之銷毀方法,準用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12. 行政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14條 公開收購說明書應依本會規定之格式以電子檔案方式傳至公開收購人於公告中登載之網站;若本次公開收購有變更事項者,應立即修正公開收購說明書內容並於該網站上提供修正資訊。
  13. 行政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4. 行政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電子儲存:指檔案以電腦或自動化機具等電子設備處理,並予數位化儲存之程序。二、原始檔案:指供電子儲存作業處理之檔案。三、電子媒體:指電子儲存使用之媒介物,包括磁帶、磁碟(片)、光碟片等媒體。四、電子…
  15. 行政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3條 檔案之電子儲存作業,應由管理該檔案機關辦理;必要時,得委外為之。前項委外辦理檔案之電子儲存作業,應於管理該檔案機關內或其指定場所為之。
  16. 行政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4條 永久保存檔案與定期保存檔案宜分別儲存於不同之電子媒體。
  17. 行政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5條 辦理檔案電子儲存,應參照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有關規定,採用適當之電子媒體及儲存格式,並宜採唯讀方式儲存之。
  18. 行政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6條 紙質類檔案進行電子儲存前,應整理原始檔案,必要時得予拆卷;有破損者,應即修補,並應注意其順序,且於儲存作業完成後恢復原狀。辦理前項電子儲存時,應避免影像之歪斜及跳漏頁。
  19. 行政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7條 攝影類檔案進行電子儲存前,應檢查該照片、微縮片、正片、負片或影片之保存現況;有損壞者,應即修復。辦理攝影類檔案電子儲存時,應配戴棉質或尼龍手套,並避免留下指印或刮痕。
  20. 行政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8條 錄影(音)帶類檔案進行電子儲存前,應進行檢查;有損壞者,應即修復。辦理前項電子儲存時,應將錄影(音)帶之防誤抹孔關閉並倒帶至起點,以避免損及內容。
  21. 行政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9條 辦理檔案電子儲存,應注意下列事項:一、維持影像及聲音之完整清晰。二、避免重複作業造成原始檔案之損害。三、有錯誤或缺漏者,應立即補正。
  22. 行政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10條 辦理檔案電子儲存時,管理該檔案機關應檢視並確定其內容與原始檔案完全相同;必要時得採電子簽章方式處理,或加密儲存之。
  23. 行政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11條 檔案經電子儲存後,檔案管理人員應將電子媒體編號及原始檔案處理情形等事項,註記於檔案目錄或提供檢索功能。
  24. 行政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12條 檔案經電子儲存後,應於電子媒體中製作電子說明檔,註記「同原檔案」字樣,並記錄下列事項:一、檔案管理機關。二、電子媒體編號。三、製作完成日期。四、電子影音檔案清單。電子影音檔案副版,應註記「推定其為真正」字樣。
  25. 行政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13條 電子媒體之外包裝應標示下列事項:一、檔案管理機關。二、電子媒體編號。三、製作完成日期。電子媒體儲存之內容屬機密檔案者,其外包裝並應依相關規定標示。
  26. 行政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14條 電子影音檔案正版應製作備份,並分置於不同地點保管之。
  27. 行政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15條 實施檔案電子儲存之機關應定期檢討相關軟硬體設施之有效性,必要時應辦理轉置作業。前項轉置作業應注意檔案內容之完整及安全,避免不當之增、刪及抽換。
  28. 行政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16條 各機關更換檔案電子儲存作業相關軟硬體設施時,應先製作備份,避免資料流失。轉置時,亦同。
  29. 行政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17條 實施檔案電子儲存之機關應定期查驗電子媒體;有損壞者,應即修復;無法修復時,應予作廢,重行製作;無法製作時,應於檔案目錄註記。前項媒體之作廢方法,準用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30. 行政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18條 …有適當環境控制及安全管制措施,避免損壞或遺失。前項措施應參照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檔案庫房設施基準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