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12條 法規: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2條 檔案經電子儲存後,應於電子媒體中製作電子說明檔,註記「同原檔案」字樣,並記錄下列事項:一、檔案管理機關。二、電子媒體編號。三、製作完成日期。四、電子影音檔案清單。電子影音檔案副版,應註記「推定其為真正」字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