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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 第24條 …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驗印之神明會現會員或信徒名冊、系統表及土地清冊後,應於三年內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一、經會員或信徒過半數書面同意依法成立法人者,申請神明會土地更名登記為該法人所有。二、依規約或經會員或信徒過半數書面同…
  2.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 第25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神明會土地,於本條例施行後仍以神明會名義登記者,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屆期未辦理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3.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 第26條 本條例施行前以神明會以外名義登記之土地,具有神明會之性質及事實,經申報人出具已知過半數現會員或信徒願意以神明會案件辦理之同意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足以認定者,準用本章之規定。
  4.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 第27條 土地權利,於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登記,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登記機關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逕為塗銷登記:一、以典權或臨時典權登記之不動產質權。二、贌耕權。三、賃借權。四、其他非以法定不動產物權名稱登…
  5.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 第28條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塗銷登記,由登記機關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塗銷之。前項公告期間異議之處理,準用第九條規定辦理。因第一項塗銷登記致抵押權人受有損害者,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損…
  6.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 第29條 …登記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且其權利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而其土地上無建築改良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塗銷登記,由登記機關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塗銷之。前項公告期間異議之處理,準用第九條規定辦理。因第一項塗…
  7.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 第30條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以前之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登記,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塗銷登記,經登記機關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者,塗銷之。前項公告期間異議之處理,準用第九條規定辦理。因第一項塗銷登記致債權人受有損害者,由土地…
  8.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 第31條 共有土地,各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合計不等於一,除依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之資料,得由登記機關逕為辦理更正登記者外,得經權利範圍錯誤之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由共有人之一,於申請登記期間內,申…
  9.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 第31-1條 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登記之所有權權利範圍空白且現仍空白者,除依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之資料,得由登記機關逕為辦理更正登記者外,由權利人於申請登記期間內,申請更正登記。前項權利人為數人者,得經權利人過半數之同…
  10.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 第32條 已登記之土地權利,除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形外,土地總登記時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於申請登記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更…
  11.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 第33條 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名義登記之土地權利,除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五條及登記名義人為祭祀公業或具有祭祀公業性質及事實者之情形外,利害關係人應於申請登記期間內檢附足資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登記。
  12.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 第34條 …名義登記,於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前改以他人名義登記之土地,自始為該寺廟或宗教團體管理、使用或收益者,經登記名義人或其繼承人同意,由該寺廟或宗教團體於申報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13.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 第35條 以神祇、未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之土地,能證明登記名義人與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確係同一主體者,由該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於申報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發給…
  14.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 第37條 以神祇、未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之土地,現為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使用,未能證明登記名義人與現使用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確係同一主體者,得由使用該土地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於申報期間內,向土地所…
  15.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 第38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受理土地申購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經審查無誤,應即公告三個月。二、公告期滿無人異議、經調處成立或法院判決確定者,應即通知申購土地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限期繳納價款。三、價款繳清後,應…
  16.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 第39條 …理移轉登記或移轉後為日本政府沒入,於本條例施行時登記為公有之土地,自日據時期即為該寺廟或宗教團體管理、使用或收益,且該寺廟為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該宗教團體為已依法登記之法人者,得由該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於申報期間內,…
  17.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籍登記,包括下列各款情形:一、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之土地。二、以神明會名義登記之土地,或本條例施行前以神明會以外名義登記,具有神明會性質及事實之土地。三、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以典權或臨時典權登記之不…
  18.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清理程序之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清理土地類型。二、法令依據。三、公告起訖日期。四、清理之各筆土地標示、登記名義人姓名或名稱及權利範圍。五、受理申報或受理申請登記之機關。六、申報或申請登記之期間。七…
  19.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揭示於下列各款之公告處所:一、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二、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及村(里)辦公處。三、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四、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權利人住所地之鄉(鎮、市、區)公所。但無從查明或住所地為國外者,不…
  20.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土地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發現第四條之公告事項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查明。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明屬清查遺漏者,應就遺漏之土地補行公告九十日;屬清…
  21.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應於公告時一併通知能查明之土地權利人,指下列各款人員:一、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為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二、以神明會名義登記者:為現會員或信徒。三、土地總登記時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
  22.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所稱利害關係人、權利關係人或土地權利關係人,指因依本條例規定申報或申請登記之結果,致其法律上之權利或利益受影響之人。
  23.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本條例第五條規定之通知,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清理土地類型。二、法令依據。三、公告起訖日期及處所。四、清理之土地標示、登記名義人姓名或名稱及權利範圍。五、受理申報或受理申請登記之機關。六、申報或申請登記之期間。七、未依限申…
  24.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記機關依本條例受理申請登記,除本條例或本細則另有規定外,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25.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下列事項:一、公告事由。二、法令依據。三、公告起訖日期。四、土地標示、登記名義人姓名或名稱、權利種類及範圍。五、土地權利關係人得提出異議之期限、方式及受理機關。六、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之法律效果。七、其他依法令規定應公告…
  26.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代為標售之土地,於決標或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登記為國有前,權利人依本條例規定申報或申請登記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或登記機關應予受理。
  27.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申請發給土地價金,或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申請發還土地者,除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之一另有規定外,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人身分證明…
  28.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發給土地價金或發還土地案件後,應即審查,經審查應予補正者,通知申請人於六個月內補正。
  29.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4-1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發還土地案件時,應查明是否有下列無法發還之情事:一、因不可抗力滅失。二、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有部分權利人申領價金。三、已為公用財產、處分或其他無法發還之情事。
  30.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4-2條 …)主管機關於查無前條各款情事時,應請國有財產管理機關提供管理土地所支出之必要費用情形。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獲國有財產管理機關依前項規定提供管理土地支出之必要費用時,應於第十一條規定之公告備註欄載明,並通知申請人;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