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4-1條 法規: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地籍清理條例母法 第14-1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發還土地案件時,應查明是否有下列無法發還之情事:一、因不可抗力滅失。二、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有部分權利人申領價金。三、已為公用財產、處分或其他無法發還之情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