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之通知,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清理土地類型。二、法令依據。三、公告起訖日期及處所。四、清理之土地標示、登記名義人姓名或名稱及權利範圍。五、受理申報或受理申請登記之機關。六、申報或申請登記之期間。七、未依限申報或申請登記之處理方式。八、其他依法令規定應通知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