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 第33條 法規:地籍清理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限制登記及土地權利不詳之清理 第33條 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名義登記之土地權利,除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五條及登記名義人為祭祀公業或具有祭祀公業性質及事實者之情形外,利害關係人應於申請登記期間內檢附足資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