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50 / 172 頁- 行政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第9條 …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前已有租賃關係至本辦法發布時仍出租之公有土地,造具清冊,送交第二條規定之主辦機關查註意見後,檢討評估,就符合第三條規定得予放領之土地,造具擬辦公地放領清冊(含土地及承租人資料)並附具相關圖說,送請內政…
- 行政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第10條 …理申請承領。三、現場調查並確認現使用承租農民身分。四、未登記土地辦理地籍測量登記,已登記土地得經申請人之申請,辦理土地複丈。五、審定及公告確定放領。六、編造公地承領農戶清冊分送公產管理機關、地價經收行庫、該管地政事務所及…
- 行政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第12條 …領清冊所載承租人相符。二、符合第五條或第六條之農民規定。三、土地現供農業使用。四、承租土地界址無糾紛。五、土地承租權無糾紛。經調查結果,如不符合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造具放領土地現況不符清冊送公產管理…
- 行政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第13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十條第四款規定辦理地籍測量或土地複丈時,應由放租機關(構)會同申請人現場指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前項地籍測量或土地複丈,應訂定年度測量計畫,分期分區辦理。
- 行政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第17條 …政府囑託該管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憑原承領證書領取土地所有權狀。一、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二、宜農、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
- 行政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第19條 …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註銷承領,並收回其承領證書。但承領數筆土地僅部分土地免繳地價者,於原承領證書加註後發還之;其已繳之地價,應無息退還。
- 行政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第20條 承領人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前,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收回土地另行處理。一、死亡無人繼承或其繼承人均非農民。二、農牧用地承領人喪失耕作能力且同一戶內共同生活之家屬均無耕作能力。三、因遷徒或轉業不能繼續…
- 行政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第21條 承領人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前,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撤銷承領收回土地。一、冒名頂替矇請承領。二、轉讓或出租。三、違反使用編定容許使用,經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四、農牧用地承領人不自任耕作。五…
- 行政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第22條 …上者,加收百分之十五。逾期四個月仍未繳納者,得予撤銷承領收回土地,其已繳地價一次無息發還,土地之特別改良或地上物比照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 行政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第23條 …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放領所需經費,除未委託地方政府代管之國有土地及縣(市)、鄉(鎮、市)有土地由其自行編列預算辦理外,其餘由山坡地開發基金支應。
- 行政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第24條 承領人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後滿五年始得移轉。承領人取得土地所有權後五年內,除政府實施國家經濟政策或公共需用,辦理區段徵收或徵收外,不得變更使用。
- 行政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土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第2條 外國人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取得之土地,除經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展期並獲同意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者,應函請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三年內出售。土地…
- 行政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第3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標售前,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設有他項權利者,並應通知他項權利人。
- 行政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第4條 土地所有權人於接獲前條通知送達後十五日內,對標售事宜如有異議,得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異議,受理機關應於標售公告前處理完竣。前項異議處理,應將處理結果通知異議人,異議人不服處理結果,應於接到通知書後三十日內,循…
- 行政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第5條 標售之土地,應以整批、整筆標售為原則;如經辦理二次後仍無法售出,得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視實際土地使用情況,妥為規劃,以分批、分筆辦理標售。但有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之情形者,分批、分筆標售應先徵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 行政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第8條 依本辦法標售之土地及其改良物,除依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定標售條件外,依法令許可得在中華民國領土內取得該不動產之公、私法人及自然人,均得參加投標。
- 行政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第9條 …標售前辦妥下列事項:一、囑託註記:應於公告標售時,提供標售之土地及其改良物相關資料囑託地政事務所於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辦理標售中。二、勘測及核對土地現況:應至土地現場勘測,拍照作成勘測…
- 行政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第10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及建築(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訂定土地及其改良物之標售底價。
- 行政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第11條 標售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法令依據。二、土地及其改良物標示及面積。三、土地使用及占有現況。四、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五、都巿計畫使用分區或非都巿土地使用編定情形。六、標售底價及保證金金額。七、標售之日期及地點。八、領取投標…
- 行政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第13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辦理標售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已簽訂移轉契約並依法申報現值者,得檢具契約書件及現值申報書影本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停止標售。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前項申請後,經審核屬實,應停止標售。停止標售後…
- 行政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第14條 逕為標售之土地及其改良物,如有優先購買權者,決標後應通知優先購買權人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預繳相當於保證金金額之價款,表示願意優先承購。逾期未繳,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者,於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時,直轄…
- 行政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第16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辦理標售期間,土地及其改良物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停止標售程序,並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註銷標售之註記:一、經法院囑託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者。二、經公告徵收者。三、經直轄巿或縣(巿)政府依法…
- 行政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第17條 …下列事項,通知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一、得標價格。二、應繳之土地增值稅及相關稅費。三、應付標售執行名義之各項作業費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將所得價款,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之順序分配,如有剩餘應通知所有權人於三個月內…
- 行政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第20條 標售後土地及其改良物之點交期間、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得標人繳清全部價款後十五日內辦理點交。二、以書面點交為原則,於點交紀錄其他事項欄記載書面點交完竣,並註明依現狀點交。
- 行政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第21條 標售之土地及其改良物,得標人依標售條件繳足價款後,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發給得標人產權移轉證明書,並通知地政事務所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其有抵押權之設定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並應先行代償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並囑託地政事…
- 行政地政士法 第4條 …及格,並領有地政士證書者,得充任地政士。本法施行前,依法領有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者,仍得充任地政士。
- 行政地政士法 第16條 地政士得執行下列業務:一、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二、代理申請土地測量事項。三、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四、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公證、認證事項。五、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六、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
- 行政地政士法 第21條 地政士就下列土地登記事項,不得辦理簽證:一、繼承開始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之繼承登記。二、書狀補給登記。三、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為共有土地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之登記。四、寺廟、祭祀公業、神明會土地之處分或設…
- 行政地政士法 第29條 地政士受託向登記機關辦理土地登記之送件及領件工作,得由其僱用之登記助理員為之。但登記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地政士本人到場。前項登記助理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領有地政士證書者。二、專科以上學校地政相關系科畢業者。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