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領人逾期繳納第一期以後各期地價者,依左列規定按當期應納地價加收違約金:
一、逾期未滿一個月者,加收百分之二。
二、逾期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加收百分之五。
三、逾期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加收百分之十。
四、逾期三個月以上者,加收百分之十五。
逾期四個月仍未繳納者,得予撤銷承領收回土地,其已繳地價一次無息發還,土地之特別改良或地上物比照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第22條
第22條
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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