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第3條 法規: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3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標售前,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設有他項權利者,並應通知他項權利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