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第5條 法規: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5條 標售之土地,應以整批、整筆標售為原則;如經辦理二次後仍無法售出,得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視實際土地使用情況,妥為規劃,以分批、分筆辦理標售。但有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之情形者,分批、分筆標售應先徵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