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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組織法 第4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2. 行政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 第4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3. 行政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組織規程 第4條 本分署置主任工程司,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4. 行政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所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5. 行政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 第4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警監。
  6. 行政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總隊組織準則 第4條 各總隊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7. 行政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通訊所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所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8. 行政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組織規程 第4條 本臺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9. 行政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組織規程 第4條 本廠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10. 行政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有第十一條規定或其他因故不能出席之情形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未指定者,得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11. 行政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4條 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12. 行政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4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13. 行政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第4條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14. 行政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第14條 本小組所需經費,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年度預算中編列之。
  15. 行政國家公園管理處組織準則 第4條 管理處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16. 行政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組織規程 第4條 本處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17. 行政福建省政府組織規程 第4條 本府委員會議議決下列事項:一、監督縣自治事項。二、涉及各組、室共同關係重大事項。三、主席交議事項。四、其他法令授權、行政院交辦或有關省政之重要事項。
  18. 行政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 第4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一、執行勤務死亡其遺族生活之安全金。二、執行勤務受傷、失能醫療、住院及復健之安全金。三、執行勤務之其他生活、急難救助安全金。前項各款安全金額、申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19. 行政內政部主管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第4條 政府捐助法人應依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編製預算,預算內容應依其業務性質詳實說明表達,並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將次一年度預算書報本部核轉立法院審議。
  20. 行政內政部役政署處務規程 第4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一、徵集組,分四科辦事。二、甄選組,分四科辦事。三、管理組,分五科辦事。四、權益組,分三科辦事。五、訓練組,分四科辦事。六、秘書室,分四科辦事。七、人事室。八、政風室。九、主計室。
  21. 行政內政部役政署處務規程 第14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22. 行政內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4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部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者,應於收受本部通知後三個月內,依本部指定之方式提出。
  23. 行政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處務規程 第4條 本總隊設下列組、室、大隊:一、航勤組,分四科辦事。二、機務組,分三科辦事。三、飛安組,分二科辦事。四、秘書室。五、人事室。六、政風室。七、主計室。八、勤務第一大隊,分三隊辦事。九、勤務第二大隊,分三隊辦事。十、勤務第三大…
  24. 行政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處務規程 第14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25. 行政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處務規程 第4條 本所設下列組、室:一、綜合規劃組。二、安全防災組。三、工程技術組。四、環境控制組。五、秘書室。六、人事室。七、主計室。
  26. 行政內政部移民署處務規程 第4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事務大隊:一、入出國事務組,分五科辦事。二、移民事務組,分六科辦事。三、國際及執法事務組,分五科辦事。四、移民資訊組,分六科辦事。五、秘書室,分六科辦事。六、人事室,分三科辦事。七、政風室,分二科辦事。…
  27. 行政內政部移民署處務規程 第14條 國境事務大隊掌理事項如下:一、入出國(境)證照之查驗、鑑識及許可。二、國境線入出國安全管制及面談之執行。三、國境線證照之核發及生物特徵資料之建檔。四、國境線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之調查、過境監護、逮捕、暫予收容、移送及…
  28. 行政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辦事細則 第4條 本分署設下列課、室、隊:一、區域發展課。二、海岸復育課。三、城鄉規劃課。四、更新開發課。五、資訊管理課。六、秘書室。七、人事室。八、會計室。九、政風室。十、北區規劃隊。十一、中區規劃隊。十二、南區規劃隊。十三、東區規劃隊…
  29. 行政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辦事細則 第14條 規劃隊掌理下列事項:一、區域計畫與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之擬訂、變更及通盤檢討。二、海岸及濕地復育工程之執行。三、城鄉開發相關工程之執行。四、城鄉發展指標之資料調查、建置及監控。五、其他交辦事項。
  30. 行政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第4條 行政科掌理事項如下:一、警力配置之調整、轄區劃分或變更及警察勤務之規劃實施。二、勤前教育之規劃實施。三、交通安全維護、管制、宣導與交通秩序整理、交通事故處理及交通統計、通報之規劃、督導。四、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執行及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