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4條 法規: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第4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