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法規: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第4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有第十一條規定或其他因故不能出席之情形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未指定者,得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