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本會受理不動產經紀人員懲戒案後,依下列程序辦理之:一、通知檢舉或被付懲戒人於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答辯或到場陳述。二、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供意見。三、提付本會會議審議。四、製作懲戒決定書。本會審議時,應參酌檢舉或被付懲戒人所提答辯或到場陳述之內容;屆期未提出答辯或未到場陳述時,得逕為懲戒之決定。本會處理懲戒事件,認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