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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總統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第10條 總統府文職人員置局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秘書六人至八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三人,副主任二人,參事四人至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參議十四人至十…
  2. 總統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第11條 總統府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3. 總統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第12條 總統府設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4. 總統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第13條 總統府設政風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5. 總統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第14條 第十條至第十三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6. 總統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第14-1條 總統府設法規委員會,辦理法制業務,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7. 總統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第15條 總統府置資政、國策顧問,由總統遴聘之,均為無給職,聘期不得逾越總統任期,對於國家大計,得向總統提供意見,並備諮詢。前項資政不得逾三十人,國策顧問不得逾九十人。資政、國策顧問之遴聘辦法,由總統府定之。
  8. 總統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第16條 總統府置戰略顧問十五人,上將,由總統任命之,對於戰略及有關國防事項,得向總統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9. 總統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第17條 中央研究院、國史館、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隸屬於總統府,其組織均另以法律定之。
  10. 總統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第18條 總統府處務規程,由總統府定之。
  11. 總統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第19條 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12. 總統國史館辦事細則 第1條 國史館(以下簡稱本館)辦事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依本館組織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13. 總統國史館辦事細則 第10條 秘書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一、第一科:各項採購與驗收;薪資管理;工友與車輛管理;駐衛警察與機關安全維護管理;辦公處所管理與建築物修繕;文化資產古蹟保存維護管理;機電、空調、消防、給水及事務機具維護管理等事項。二、…
  14. 總統國史館辦事細則 第11條 人事室掌理本館人事事項。
  15. 總統國史館辦事細則 第12條 主計室掌理本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16. 總統國史館辦事細則 第13條 政風室掌理本館政風事項。
  17. 總統國史館辦事細則 第14條 本館得設諮詢委員會,其諮詢事項如下:一、本館館務之檢討與發展。二、本館與國內外有關機關(構)合作事項。
  18. 總統國史館辦事細則 第15條 本館設訴願審議委員會,辦理訴願與復審案件;置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館長派兼之。
  19. 總統國史館辦事細則 第16條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本館業務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20. 總統國史館辦事細則 第17條 各單位處理業務,本單位內部意見不同時,由單位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單位職掌者,應會商解決之。
  21. 總統國史館辦事細則 第18條 本館館務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館長主持,本館一級主管以上人員及臺灣文獻館館長出席;館務會議每三個月擴大舉行一次,本館修纂處纂修、任務編組主持人、各單位科長以上人員及臺灣文獻館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均出席。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
  22. 總統國史館辦事細則 第19條 主管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由副館長或主任秘書主持,一級單位主管出席,並得指定業務相關人員列席。本會報不定期舉行,協調事項如下:一、館長交辦事項。二、法規增(修)訂案。三、館務會議指示事項。
  23. 總統總統府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條 總統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法制事務,依本府組織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設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24. 總統總統府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0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25. 總統總統府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1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26. 總統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 第1條 總統、副總統宣誓,依本條例之規定。
  27. 總統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為強化我國學術競爭力,延攬及留住傑出人才,特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設置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28. 總統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29. 總統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30. 總統中央研究院院士選舉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