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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辦事細則
第12條
國史館辦事細則 第12條
法規:
國史館辦事細則
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組織目
第12條
主計室掌理本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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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人事室掌理本館人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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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政風室掌理本館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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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纂修、副處長、協修、專門委員、秘書、分析師、專員、設計師、助修、科員、助理設計師、辦事員、書記(或雇員)等人員,依法處理…
第7條
修纂處掌理事項如下:一、國史及總統副總統相關史料、志書、大事記、人物傳記、口述歷史及工具書之編纂與出版事項。二、國史及總…
第8條
審編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一、第一科:檔案文物史料之典藏保管、修護及庫房管理等事項。二、第二科:檔案文物史料之登…
第9條
采集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一、第一科:檔案文物史料之訪視、採集登記、審議鑑定、移交等事項。二、第二科:器物類文物…
第10條
秘書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一、第一科:各項採購與驗收;薪資管理;工友與車輛管理;駐衛警察與機關安全維護管理;辦公…
第11條
人事室掌理本館人事事項。
第13條
政風室掌理本館政風事項。
第14條
本館得設諮詢委員會,其諮詢事項如下:一、本館館務之檢討與發展。二、本館與國內外有關機關(構)合作事項。
第15條
本館設訴願審議委員會,辦理訴願與復審案件;置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館長派兼之。
第16條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本館業務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7條
各單位處理業務,本單位內部意見不同時,由單位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單位職掌者,應會商解決之。
第18條
本館館務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館長主持,本館一級主管以上人員及臺灣文獻館館長出席;館務會議每三個月擴大舉行一次,本館修纂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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